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许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的房屋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但房屋于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许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岀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在在明律师的代理下,该案成功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问题,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和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婺城区政府也需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保护了被征收人产权的同时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该案同时入选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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