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对雁塔区甲、乙两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甲村、乙村村民赵某等27人的宅基地也在征收范围内。
但赵某等人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一并请求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在明律师的代理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上诉人在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情形下,就作出征收决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也不符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涉案土地性质的依法报批转变等补救措施。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审批程序,对政府征收行为具有规范指引作用。同时,本案还明晰了审查此类案件遵循“附带性”原则的审查程度和模式,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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