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拆迁还房不按规定,被拆迁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拒收房屋,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房屋质量问题
1.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若拆迁还房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如梁、柱等主要承重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影响安全居住的问题,且经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确认,被拆迁人有权拒收房屋。此时,可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有权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2.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若房屋存在严重渗漏、墙面发霉、地面积水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被拆迁人在及时书面通知拆迁方并要求整改无果后,也有权拒收房屋。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
2)不符合拆迁补偿协议约定
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的户型、面积、装修标准等有明确约定,而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这些约定不符,如户型错误、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范围、装修标准远低于约定等,被拆迁人有权拒收房屋,并要求拆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维权途径与建议
1. 协商与申诉:首先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表达不满和诉求,尝试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可以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诉,请求重新评估或调整补偿方案。
2. 申请裁决:若申诉未能解决问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3. 法律救济:对裁决结果仍不满意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首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拆迁还建协议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需仔细审查协议条款。
2.若存在违约行为,可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 3.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行政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4.如调解无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拆迁还建协议、房屋交付凭证等。
5.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当事人需遵守判决结果。 总之,解决拆迁还建的房产纠纷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某与惠州市大亚湾太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78420.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之日止,以购房款10251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修复费用15000元。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98420.1元)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
庭审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请求,请求被告对房屋履行整改修复义务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直至2019年9月5日,被告在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情况下,联系原告要求进行房屋交付手续,原告至现场实际验房后发现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入户门倾斜、灯具损坏、墙面及房顶渗水等多项问题,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原告拒绝收楼并要求被告整改。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太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5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某某与惠州市大亚湾太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77693.4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之日止,以购房款1015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修复费用15000元。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97693.4元)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
庭审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请求,请求被告对房屋履行整改修复义务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直至2019年9月,被告在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情况下,联系原告要求进行房屋交付手续,原告至现场实际验房后发现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入户门倾斜、灯具损坏、墙面及房顶渗水等多项问题,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原告拒绝收楼并要求被告整改。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太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3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成永发与惠州市大亚湾太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成永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74993.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将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之日止,以购房款12194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修复费用15000元。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94993.1元)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
庭审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请求,请求被告对房屋履行整改修复义务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直至2019年9月8日,被告在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情况下,联系原告要求进行房屋交付手续,原告至现场实际验房后发现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入户门倾斜、灯具损坏、墙面及房顶渗水等多项问题,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原告拒绝收楼并要求被告整改。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太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永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9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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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屋拆迁还房纠纷怎么办理,拆迁还房是什么产权
内容投稿:金菲雯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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