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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房是有土地使用权吗,自建房需要办理土地证吗

席炎飞律师

席炎飞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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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房是有土地使用权吗,自建房需要办理土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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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房是有土地使用权吗,自建房需要办理土地证吗

一、自建房需要办理土地证吗

自建房需要办理土地证。具体分析如下:

1)合法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二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需依法登记,并受法律保护。在农村建房,必须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拥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能证明建房用地的合法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审批流程要求

1.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明确建设用地规模等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建房者一般要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会颁发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3)后续权益保障

1. 拥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在遇到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情况时,能够依据该证件主张相应的补偿权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办理土地证是确保自建房物权合法性的重要步骤。

二、民法典关于农村自建房的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需要翻建房屋的,要带上相关的房产资料以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文件去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农村房屋确权的标准是办理房屋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曾某某、李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2000年6月29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合约,办理现五华县水寨镇华建街56号(原五华县水寨镇一建街道门店)《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原告;

要求被告李某某办理报建手续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原告。

在本案重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出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

由被告李某某在办理五华县水寨镇华建街56号(原五华县水寨镇一建街道门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协助义务并承担相关办证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增加应依法打击制裁被告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当庭口头说明其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告知该增加诉请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解决范畴。

因店地地形与面积有变更,于2000年8月26日,被告李某某把给了李某某的《私人建房用地申请报批表》拿回去,更正店地地形与面积及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至今未给原告,现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2000年6月29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合约,办好土地使用证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驳回原告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相关税费由被告承担;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神土字(1993)第116号土地审批件、附带名单1份、宅基地转让协议1份、证明2份、通话录音1份,证明涉案地基所在的原神木镇石堡焉村旱耕地经政府批准,已被原神木城建开发公司征用集资修建水泥厂职工住宅楼,该土地由原来水泥厂职工杜某某过户至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名下,后该地基由被告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且原告已支付价款的事实。

限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将位于原神木镇石堡焉村旱耕地修建的水泥厂职工住宅房2排9号不动产权登记在原告李某某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刘某某、左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左某某与五建公司协助刘某某办理位于仙桃市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即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开发商盖章);

(2)总证的复印件(开发商盖章);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开发事务所备案);

(4)税票;

(5)平面图;

(6)宗地图;

(7)出卖人的身份证明。

2.诉讼费由左某某与五建公司负担。

案涉工程是五建公司授权左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与24户原住户及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还建协议而施工开发的,左某某签约时也提交了五建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对五建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五建公司同样有义务配合刘某某办理案涉的不动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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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民建房是有土地使用权吗为什么,民建房是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严晨晨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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