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通常仍可能需要进行确权,但具体情形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使用证的性质与效力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法律凭证,由相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它明确记载了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土地坐落、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构成了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和范围的初步确权。
2)通常不需要再次确权的情况
在大多数情况下,持有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即表明该土地的权属已经得到了法定的确权,无需再进行额外的确权程序。土地使用证作为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在土地交易、融资、继承等场合发挥重要作用。
3)仍需要确权的特殊情况
1.证件信息存在错误或争议:
▷ 若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存在错误,或存在登记遗漏、笔误等情况,需通过确权程序更正错误。
▷ 若他人对土地权属提出异议,主张其对该土地拥有合法权益,如存在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也需通过确权程序解决争议。
2.政策法规变化或新的规划调整:
▷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变化,原有的土地使用证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可能发生改变,导致土地的权属认定需要重新调整。
▷ 因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土地的规划用途可能发生变化,如从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此时也需按照新的规划要求进行确权。
3.土地流转或继承等导致权属变更:
▷ 当土地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行为,或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为保障交易安全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确权。
法律分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非耕地不属于自己,属于集体用地,只有使用权。
非耕地,包括三个方面: 1、农用地中的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建设用地;
3、未利用地,所以从上得知,非耕地包括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
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具体政策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
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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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有土地使用权要确权吗为什么,拥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拥有土地使用证
内容投稿:张怡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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