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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开荒地如何处理,民法典开荒土地处理规定

毕文芳律师

毕文芳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

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以及其他非典型不动产侵权相关的行政、民事纠纷,涉及私房、公房、商铺、厂房、农村宅基地、耕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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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开荒地如何处理,民法典开荒土地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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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开荒地如何处理,民法典开荒土地处理规定

一、民法典开荒土地处理规定

关于民法典开荒土地处理规定,主要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开荒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对于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样由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 开荒土地若属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开荒土地的开垦与保护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这体现了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视。

2.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以及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对于已经破坏生态环境开垦的土地,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以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3)开荒土地的承包与流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但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3. 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民法典关于开荒土地的处理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垦与保护、承包与流转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维护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开荒地能不能流转

1)农村开荒地是可以流转

1、可以流转。

2、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3)流转的方式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1、转包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出租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借用

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4、互换

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5、转让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黄某某、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黄家堡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黄某某与被告签订的荒山买卖协议有效;

依法确认被告和第三人方某某2003年签定的土地承包协议(含方某某父亲的小开荒的部分)无效;

依法判决位于半截沟(又名短把沟)荒山,口粮田以外的所有小开荒(含方某某父亲的小开荒)的承包经营权归黄某某所有。

但是在原告经营栽树后,第三人才找到原告提出异议,声明村委会已经拍卖给黄某某的小开荒面积中有5亩是被告分配给第三人口粮田的面积。

原告父亲黄某某于1999年7月28日在被告黄家堡村民委员会拍卖购得的位于半截沟(又名短把沟)82.1亩的荒山承包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邱某某、邱某某与黄梅县蔡山镇张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邱某某、邱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或改判张某某村委员会支付开荒费88万元或由邱某某、邱某某继续承包30年。

事实与理由:

张某某村提起侵权之诉,一审按合同纠纷处理错误,且根据一审认定,张某某村对案涉地块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能判决邱某某、邱某某向张某某村返还土地。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邱某某、邱某某负担。

✎王某某、王某某申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耕地1.25公顷,并赔偿损失。

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侵占原告的开荒地12年、8.25亩,赔偿款32200元,2、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爷爷的土地承包田12年、8.6亩,赔偿款33663元。

被告潘某某、王某某付向原告王某某给付开荒地补偿款14,8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王某某申、潘某某、王某某付承担166元,余额697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负。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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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开荒地如何处理好,土地流转怎么开发票

内容投稿:宋毅君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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