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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上河拆迁赔偿,淮安市施河镇拆迁规划

杨小燕律师

杨小燕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 婚姻家事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代理征地拆迁、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劳动仲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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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上河拆迁赔偿,淮安市施河镇拆迁规划

一、淮安上河镇拆迁规划图

法律主观:

淮安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的补偿(会有专门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还有拆迁的安置补偿费用和一些其他的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淮河入海二期何时动迁

法律主观: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

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

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法律客观: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具备下列情形的,一律由拆迁人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一)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不满二年的,仍按原一户产权实行产权调换。

(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被拆迁房屋同一拆迁估价机构采用相同方法和标准对所调换房屋进行估价,确定新调换房屋的价格,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估价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策性商品房或解困房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管理规定、申购程序等,依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拆迁人应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并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问题,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权调换的房屋,除住宅部分的楼梯、围护结构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参与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

第三十四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五条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区位价之和增加15%的补偿。

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

1、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总额(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且经公示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最低补偿标准予以补足。

或由政府提供城镇廉租房、解困房对其租售,其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打入政府指定的专户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一)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住房(含承租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且提供房管部门及当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属实的;(二)分户、析产的,除具备前项条件外,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满二年且提供有效证件的。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解困房、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租售条件、申购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拆迁后依前款规定承租城镇廉租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专户储存,被拆迁人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时,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将拆迁补偿款按实结算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奖励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和私改遗留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储存。

第四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五年和五年以内的,被拆迁人90%,房屋承租人10%;(二)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五年以上、十年和十年以内的,被拆迁人80%,房屋承租人20%;(三)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十年以上的,被拆迁人70%,房屋承租人30%.第四十一条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仍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差价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各类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装饰、装修以拆迁调查通告期间首次登记的项目和数量为准,之后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公假3天。

三、淮安市施河镇拆迁规划

法律客观: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具备下列情形的,一律由拆迁人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一)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不满二年的,仍按原一户产权实行产权调换。

(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被拆迁房屋同一拆迁估价机构采用相同方法和标准对所调换房屋进行估价,确定新调换房屋的价格,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估价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策性商品房或解困房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管理规定、申购程序等,依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拆迁人应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并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问题,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权调换的房屋,除住宅部分的楼梯、围护结构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参与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

第三十四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五条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区位价之和增加15%的补偿。

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

1、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总额(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且经公示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最低补偿标准予以补足。

或由政府提供城镇廉租房、解困房对其租售,其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打入政府指定的专户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一)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住房(含承租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且提供房管部门及当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属实的;(二)分户、析产的,除具备前项条件外,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满二年且提供有效证件的。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解困房、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租售条件、申购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拆迁后依前款规定承租城镇廉租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专户储存,被拆迁人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时,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将拆迁补偿款按实结算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奖励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和私改遗留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储存。

第四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五年和五年以内的,被拆迁人90%,房屋承租人10%;(二)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五年以上、十年和十年以内的,被拆迁人80%,房屋承租人20%;(三)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十年以上的,被拆迁人70%,房屋承租人30%.第四十一条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仍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差价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各类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装饰、装修以拆迁调查通告期间首次登记的项目和数量为准,之后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公假3天。

四、淮阴区拆迁规划地块

法律主观: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 补偿安置方案 ,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

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 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

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五、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拆

法律主观: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

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

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法律客观: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具备下列情形的,一律由拆迁人提供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一)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不满二年的,仍按原一户产权实行产权调换。

(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被拆迁房屋同一拆迁估价机构采用相同方法和标准对所调换房屋进行估价,确定新调换房屋的价格,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估价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产权调换房屋为政策性商品房或解困房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管理规定、申购程序等,依据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拆迁人应提供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并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问题,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权调换的房屋,除住宅部分的楼梯、围护结构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参与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

第三十四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五条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区位价之和增加15%的补偿。

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

1、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2、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总额(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且经公示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最低补偿标准予以补足。

或由政府提供城镇廉租房、解困房对其租售,其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打入政府指定的专户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一)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住房(含承租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且提供房管部门及当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属实的;(二)分户、析产的,除具备前项条件外,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拆迁通告发布之日满二年且提供有效证件的。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解困房、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租售条件、申购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拆迁后依前款规定承租城镇廉租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不含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专户储存,被拆迁人购买住房或者终止租赁协议时,由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将拆迁补偿款按实结算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奖励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和私改遗留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储存。

第四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五年和五年以内的,被拆迁人90%,房屋承租人10%;(二)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五年以上、十年和十年以内的,被拆迁人80%,房屋承租人20%;(三)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十年以上的,被拆迁人70%,房屋承租人30%.第四十一条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仍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差价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各类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装饰、装修以拆迁调查通告期间首次登记的项目和数量为准,之后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公假3天。

六、淮安高架二期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

淮河入海口二期工程何时开挖和补偿的具体情况,建议到当地建设局咨询就知道了。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在原一期工程基础上,全线扩挖入海水道深槽,扩建入海水道各枢纽泄洪建筑物,加高加固入海水道南、北堤防,使入海水道规划设计流量由现在的2270立方米每秒提升到7000立方米每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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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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