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来宾市政府办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内容解析
结论前置:来宾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明确了不同区片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定义与构成
1. 定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综合考虑土地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后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2. 构成: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具体地价标准
1. 不同区片地价:来宾市根据土地的具体位置和条件,划分了不同的区片,并确定了每个区片的基准地价。例如,第一区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补偿不低于50497元/亩,第二区片则不低于46921元/亩。
2. 特殊类型土地补偿:对于特殊类型的土地,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等,有特定的补偿标准。如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
三、实施与查询
1. 实施时间: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来宾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来政发〔2020〕13号),2020年1月1日后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按该通知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 查询途径:公众可通过来宾市人民政府、来宾市自然资源局等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查找最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同时,也可关注政府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的征地公告,或直接向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的原文内容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 适用条件: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2. 孳息收取权:
- 抵押权人自抵押财产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如树木的果实)和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
- 对于法定孳息,抵押权人需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无权收取。
3. 孳息的用途与充抵顺序:
- 收取的孳息应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如管理费、税费等。
- 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债务本金和利息。
- 若债务清偿后仍有剩余,应返还给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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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412条原文,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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