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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拆迁补偿政策,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行政协议的规定

马丽芬律师

马丽芬律师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征收腾退 宅基地拆迁

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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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行政协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行政协议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及第七十八条。以下是对这两条法规的详细解读:

一、撤销行政协议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行政协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协议在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协议的签订或履行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进行必要的听证、公示等。

4.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在签订或履行行政协议时,超越了其法定职权范围。

5.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签订或履行行政协议时,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6. 明显不当:行政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方式明显不合理,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二、撤销行政协议后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若被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将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若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将判决给予补偿。

三、撤销行政协议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行政协议的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履行情况。若行政协议存在上述法定撤销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前调解最忌三个套路

诉前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诉前调解并非毫无原则地进行,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套路。以下将详细阐述诉前调解中最应避免的三个套路:

1)避免过度承诺或误导

1.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避免对当事人做出过度承诺或误导性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应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因此,调解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建议是准确、客观的,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期望。

2. 调解人员不应为了促成调解而夸大调解的效果或隐瞒可能的法律后果。这样做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避免忽视法律程序

1. 诉前调解虽然强调和解与协商,但绝不能忽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适宜的民事纠纷应先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因此,调解人员应确保调解过程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避免因为追求调解结果而忽视法律程序。

2.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权利,确保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同时,调解人员也应遵循法律程序进行调解,避免因为程序不当而导致调解结果无效或引发新的纠纷。

3)避免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解

1. 诉前调解应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变相强制都是不可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调解以及调解的方式和结果。因此,调解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对当事人施加压力或威胁。

2. 在实践中,有些调解人员可能会通过暗示或威胁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原则,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调解人员应确保调解过程自愿、平等、公正,避免因为强制或变相强制而导致调解结果失去公正性和有效性。

诉前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在实践中,调解人员应避免过度承诺或误导、忽视法律程序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解等套路,确保调解过程公正、有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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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诉前调解最忌三个套路,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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