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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方未按约定安排金色大厅演出,需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承办方未按约定安排金色大厅演出,需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方未按约定安排金色大厅演出,需承担违约责任!

蓝天公司系文化传媒公司,设有专业少儿艺术团,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德沐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中欧国际艺术节组委会” 2019年1月发布宣传文章《中欧国际艺术节在美丽的法兰克福》,活动宣称:2019中欧(德国)国际艺术节获得了德国法兰克福•莱茵高陶努斯政府等单位的邀请,将于2019年8月10日至20日在德国隆重举办。活动受到了中德两国多家政府单位及权威机构的大力支持与合作。2019年1月20日“中欧国际艺术节组委会”公众号继续发布了《2019中欧(德国)国际艺术节活动行程安排》,其宣传内容与前述基本一致,但是在“活动亮点”的最后一条为:“所有参加艺术节的选手将登上欧洲最高音乐殿堂维也纳金色大厅的舞台进行艺术交流展示”。

韩某2019年3月份跟蓝天公司接触,告知蓝天公司的艺术团可以受邀参加2019年的中欧(德国)国际艺术节的活动并在维也纳金色大厅演出。

2019年3月16日,霍某(代表蓝天公司)与甲方孙某(代表韩某)签订《2019中欧(德国)国际艺术节邀请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欧(德国)国际艺术节组委会邀请蓝天公司的艺术团在2019年8月9日-19日参加儿童奥尔夫之旅以及在德国Kurhaus音乐厅和维也纳金色大厅的展演活动。

孙某(代表韩某)承诺方霍某(代表蓝天公司)报名单位参加前述展演活动,并代组委会收取参赛费、评审费、艺术节活动费等多项费用。蓝天公司向孙某支付1732000元。

2019年8月9日,为确保蓝天公司的艺术团能在维也纳金色大厅演出顺利,蓝天公司(作为丙方)又与中欧国际艺术节组委会(作为甲方)、被告卓韵公司(作为乙方)签订《2019中欧艺术节参加合同》,合同约定:甲乙方如未能保证丙方8月12日维也纳金色大厅独立节目完整演出,甲乙双方赔偿丙方所缴费用的100%,并公开声明道歉。同时约定,本次活动缴费统一由孙某代甲方收取。

此后,中欧艺术节组委会作为承办方之一发布了2019中欧国际艺术节维也纳金色大厅《我和我的祖国》合唱音乐会节目单,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19:30,地点为奥地利金色大厅。音乐会的第七个节目为《梁祝》,表演者为蓝天公司的艺术团。

然而到了8月12日演出时,蓝天公司艺术团却被安排在勃拉姆斯厅演出。8月13日,承办方即通过公众号文章宣传本次演出在维也纳金色大厅进行。

蓝天公司经了解得知,预订维也纳金色大厅要提前一年时间才能订到,而在2019年1月份宣传时至8月12日演出之前,已经不足一年时间,根本无法成功预订维也纳金色大厅。本次演出导致蓝天公司信誉受到强烈质疑,并引发学员退课退款,损失重大。

蓝天公司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璐律师代理本案,起诉承办方,要求赔偿违约损失。一审经认定,艺术节并非合法登记的组织,其发起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海某、韩某、韦某作为发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卓韵公司作为合同缔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德沐公司以中欧艺术节组委会名义发宣传文章,产生对外公示效力,使公众信任组委会的真实存在,应为其宣传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海某、韩某、韦某、卓韵公司、德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蓝天公司违约金573000元。

五被告均提起上诉,认为其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酌定按照合同总标的33%判令违约金明显过高。二审经审理认定:本案未按照合同约定在维也纳音乐之友协会金色大厅演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责任划分方面,连带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即数个义务必须具有同位阶性,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否则将导致连带责任的扩张,损害市场交易的可预见性。考虑到各方在合同中承担的工作及收益,改判由卓韵公司、海某向蓝天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573000元,就前述判项确定的给付违约金中的114600元,韩某负有向蓝天公司的给付义务,给付后可向海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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