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 年,云南某公司经市政府行政招商引资并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其后该公司依据该协议于
1998 年 5 月投资兴建养殖场。2000 年 9 月 1 日,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
公司取得该土地后,建盖了养猪场及其附属设施,并栽种各种农作物。2015 年 9 月 29 日,市政府在未
征得该公司同意且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及文件的情况下,其职能部门强行将该公司养殖场的设施全部拆
除,并将该块土地强行占用作为小学教学楼。该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于 2017 年 6 月 8 日作出(2016)云 26 行初 58 号判决,认定市政府行使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该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赔偿,但市政府行政未给任何答复。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判决由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该公
司人民币 858 余万元。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
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所涉土地现已建盖了小学教学楼,且学生已正常
使用,已无法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故市政府应支付该公司相应的赔偿金。
实际上,强拆房屋是有条件的,不是征收部门说拆就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在征收方向被拆迁人传达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没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什么情况下签了协议后强拆也是违法的呢?
1、征收方和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但是征收方的补偿迟迟没有落实到位,并且已经超过了约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是没有资格要求被拆迁人搬离原房屋的,这个时候如果征收方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拆是违法行为。
2、如果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安置协议并且收到了征收方的相关补偿费用或者拒绝接受征收方的安置补偿,也拒不交出土地搬离的,这种情况下征收方强拆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就算签订了协议,只要没有落实征收补偿,就不可以要求被拆迁人搬迁。如果被拆迁人已经收到了补偿款但仍旧不搬迁的,正确做法是征收方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强拆或是占用土地,要不然仍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是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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