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近郊区以及远郊区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3 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2、河北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3、河南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4、山西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如下: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5、辽宁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6、上海
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标准范围内,根据户内人数情况,确定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具体标准。对于宅基地原址翻建、易地新建的,相关标准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7、江苏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8、浙江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9、山东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0、广东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以上是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面积确认情况,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