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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务,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最高法案例

白云杰律师

白云杰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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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务,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务,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最高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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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务,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最高法案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最高法案例

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但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依据,最高法相关案例对此问题作出了清晰裁判,核心要点在于区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性质及补偿原则。以下结合法律依据与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一、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与地上建筑物补偿的区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该条款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则:

1. 土地补偿与地上物补偿的独立性:土地补偿费针对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针对建筑物、构筑物等独立财产权。即使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且未获补偿,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仍受保护,需单独补偿。

2. 补偿的法定性:任何征收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未履行补偿程序即剥夺权利的行为构成违法。例如,行政机关若以“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无需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直接违反该条款。

二、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在(2021)最高法行再XXX号案中,法院对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中地上建筑物补偿问题作出了具有指导性的判决:

1. 案情概要:某村集体建设用地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以“土地属集体所有,已通过调整规划实现公共利益,无需补偿”为由,未对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村民)进行补偿,直接拆除建筑物并出让土地。村民提起行政诉讼。

2. 法院裁判要点:

- 土地与地上物权属分离:即使土地为集体所有,村民作为地上建筑物的合法建造者或购买者,其物权受《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保护,征收时需单独补偿。

- 补偿义务的独立性:行政机关不得以“土地未补偿”为由免除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责任。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程序违法。

- 判决结果:撤销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责令其重新启动补偿程序,对地上建筑物按市场价值评估补偿。

三、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1. 行政责任:

- 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产(包括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 赔偿范围:赔偿金额以地上建筑物的市场价值为基准,包括建筑物重置成本、搬迁费用等直接损失。

2. 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地上建筑物灭失,所有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 合同责任:若地上建筑物为租赁或合作开发关系中的标的物,未补偿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对行政机关:

- 征收前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补偿方案覆盖全部财产权益。

- 补偿协议应明确区分土地补偿与地上物补偿,避免以“整体补偿”为由模糊责任。

2. 对权利人:

- 发现地上建筑物未获补偿时,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固定建筑物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建设许可证)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证据(如征收决定、拆除通知)。

- 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行政机关暂停出让土地或支付部分补偿款以保障基本生活。

结论:集体建设用地未获补偿时,地上建筑物作为独立财产权仍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未补偿的行为构成违法。最高法案例明确,补偿义务不因土地权属性质而免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严格,强调程序合法与实体公平的统一。

二、最高法关于土地确权纠纷最高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关于土地确权纠纷并无直接统一指导性案例,但相关纠纷处理可依据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规则进行。以下从法律原则、典型案例解析、特殊情形处理三个方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原则

1.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属于农户共同共有财产,而非单个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因此,当承包方(农户)中部分成员死亡时,不发生继承问题,经营权仍由该农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

2. 遗产继承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依附于农户身份,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范畴,故不得继承。但需注意,若承包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属于承包方遗产范围,可依法继承。

二、典型案例解析

1. 农户内部成员死亡情形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如李某诉村集体案,李某父母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李某主张继承父亲份额。法院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整体,李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参与原承包经营,驳回其继承请求。此案例表明,仅农户内部成员可继续享有经营权,外部人员无权继承。

2. 绝户情形处理

若整户消亡,即最后一位农户成员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继承,但土地经营权本身需交回发包方或依政策调整。例如,在张某诉村委会案中,张某全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户口,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分配,张某子女起诉要求继承。法院支持村集体决定,因张某家庭已丧失农户身份,承包经营权自然终止。

3. 林地承包权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林地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一规定体现了林地承包权的特殊性,旨在保护林业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流转后的权利继承

若承包方生前已将土地经营权合法流转,流转合同约定的权益可由继承人主张。例如,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他人,承包方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续收取租金。但需注意,此继承不影响原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法律关系,即继承人继承的是流转合同约定的权益,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

2. 征地补偿款的继承

承包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属于承包方遗产范围,可依法继承。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配补偿款。

3. 证据固定与实务建议

在处理土地确权纠纷时,建议保存承包合同、分户协议、流转记录等证据,明确各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同时,需关注地方上对“绝户田”“撂荒地”的特殊处置规定,如集体收回或鼓励有偿退出,以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遭受损失。

三、拆迁补偿评估设备评估价中含不含增值税

拆迁补偿评估中设备评估价是否包含增值税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取决于设备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否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以及评估目的等因素。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增值税应税设备评估价通常包含增值税

1. 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行为需缴纳增值税。若被评估设备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等),且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则评估价通常包含增值税。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 评估价构成逻辑

拆迁补偿评估中,设备评估价一般反映市场价值,而市场价值通常包含增值税。例如,企业购入一台含税价113万元的设备(税率13%,不含税价100万元),若评估时按市场价确定,则评估价可能包含13万元增值税。

二、特殊情形下评估价可能不包含增值税

1.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若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时,设备评估价可能以不含税价为基础,不包含增值税。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 小规模纳税人或未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设备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设备评估价可能以含税价入账,但评估时需根据评估目的调整。例如,若评估目的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且补偿标准明确不含税,则评估价可能剔除增值税。

3. 评估目的明确不含税

若拆迁补偿协议或地方政策明确规定补偿金额不含增值税,则评估价需按不含税价确定。例如,某地拆迁补偿文件中规定“设备补偿按不含税价计算”,此时评估机构需依据此条款调整评估结果。

三、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评估报告需明确说明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例如,报告可注明“本评估结果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或“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

法律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

2. 税务合规性审查

评估机构需审查设备购入时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若企业违规抵扣进项税(如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设备进项税抵扣),则评估价可能需调整以符合税务要求。

3. 地方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可能出台拆迁补偿专项规定,明确设备评估价是否含税。例如,某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设备补偿按不含税价计算”,此时需优先适用地方政策。

四、工业用地的厂房可以出售吗

工业用地的厂房是可以出售的,但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非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因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以下是关于工业用地厂房出售的详细分析:

1)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意味着工业用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买卖或转让的。

2.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等,房地产可以转让。

2)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条件

1. 土地使用权合法性: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如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 投资开发要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转让时需满足一定的投资开发要求,即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 权属清晰: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特殊规定

对于集体工业用地,其使用权转让需遵循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工业用地的厂房是可以出售的,但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转让过程中,需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满足投资开发要求以及权属清晰无争议,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集体工业用地,还需遵循特殊的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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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关于土地确权纠纷最高指导性案例,拆迁补偿评估设备评估价中含不含增值税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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