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荒山荒地属于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这一条款明确了荒山荒地的土地性质及其使用方式。
1. 土地性质:
- 荒山荒地属于未利用地,特指那些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这类土地通常不适宜或尚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因此被视为未利用地。
2. 使用方式:
- 根据法律条款,荒山荒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者可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农业活动,这提供了土地利用的多种可能性。
3. 权益保障:
- 承包经营荒山荒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承担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确保了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荒山荒地作为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其土地性质和使用方式均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通过合理的承包和利用方式,可以充分发挥这类土地的资源潜力,促进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98年版)的相关条文如下:
1.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4. 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上述条文是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部分关键内容,它们确立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承包方式、承包后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同时也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的承包方式作出了规定。这些条文为农村土地承包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关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虽然具体的政策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但大体上,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延包工作,旨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这一政策通常被称为“98年二轮延包”,并在此后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推广,为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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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承包法1998年版原文,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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