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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存在多处问题,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摘要: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五百多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巨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一百多亩。二千万的征收补偿费用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其六,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程序违法。
房屋征收存在多处问题,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8日,河南某县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张先生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但在房屋征收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涉案地块已开始实施商业开发,售楼部也已建成,房地产开发商也发布了商业广告,张先生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实际是以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置工程的名义,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征收并非为公共利益之需要,也不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补偿方案不合法。为此,张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维权,对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该房屋征收决定,张先生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 法院裁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 案件分析

  其一,关于涉案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县政府仅提交县国民经济和社会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不符合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不能证明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

  其二,涉案征收中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未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程序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县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示,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三,涉案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县政府提交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但材料中包括改造项目利益群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专家听证会会议记录中,均无与会人员的签名,不能证明已进行了上述程序,且所涉文件均未加盖印章,公示情况、专家咨询意见、民意测评等汇总表无加盖印章或签名,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其四,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程序违法。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被告未提交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证据,程序严重违法。其五,涉案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五百多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巨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一百多亩。二千万的征收补偿费用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其六,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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