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金华市金东区施先生等五人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施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7民终426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确认:一,撤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3民初168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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