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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

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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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摘要: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9月24日,南方周末针对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发生的“强拆大学生创业果园”一案发表了《是经济林,还是零星果树?“叶县强拆果园”补偿标准存争议》的专题报道,重点从涉案梨树的补偿标准认定角度分析了此次的纠纷。在明律师认为,本案发展至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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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南方周末针对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发生的“强拆大学生创业果园”一案发表了《是经济林,还是零星果树?“叶县强拆果园”补偿标准存争议》的专题报道,重点从涉案梨树的补偿标准认定角度分析了此次的纠纷。

在明律师认为,本案发展至今,真正的“焦点问题”其实并非补偿标准,而是县级政府的违法强制清表、拆除行为!也可以说,正是由于征收方急于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无视现行法定程序,才导致了此事由一起颇具专业性的补偿安置纠纷升级成了人所共知的违法强制拆除直至可能的行政赔偿纠纷……

要点一:补偿标准争议本可通过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在法治轨道上得到答案


的确,本案中贾先生之所以拒绝签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协议,甚至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意图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清理通知书》,其补偿利益诉求就在于经济林认定标准问题。

但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具有专业性的认定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来找寻答案。征收方在屡次协商未果后应当依法向贾先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其梨树和附属物依据补偿安置方案所应得的具体补偿金额。

倘若贾先生不服,其有权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涉案梨树能否被认定成经济林这一问题,将由法院在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合法性的审理中予以查明。

此时,南方周末报道结尾处提及的第三方评估报告等都将成为证据加以凿实,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一般性的咨询和“口头估值”上。

通俗点儿说,即便贾先生和征收方要为补偿标准认定这回事“吵”,那也应当到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去,站在田地边上各说各话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但是,征收方的违法强制执行行为恰恰无视了客观存在的补偿标准争议,剥夺了贾先生对补偿问题实施救济的权利,直接将案件“升级”成了违法强制拆除甚至是国家赔偿的争议。

此事之所以成为热搜,不是梨树的补偿标准争议能上热搜,而是征收方的违法强制行为促成了热搜。这一点,是当地政府包括全国的征收主体所必须总结和反思的。

要点二:村集体即便签协议同意征收,征地实施也必须走法定程序


“由于农村土地多为集体用地,许多地方征收时由村集体统一和征收实施主体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再由村集体和村民自行协商签订对应土地的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只要村集体表决后同意征收,个别村民的补偿协议没谈好可以继续协商,并不影响整体的征收行动……” 

针对南方周末报道中某位律师的上述解读,专业从事征地拆迁领域纠纷解决逾12年的在明律师觉得有必要做一些注解和说明:

1.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参与签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项目的补偿安置协议,但本案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的协议,村集体无权代签,只能由梨树的所有者贾先生或其公司去签。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期限、社会保障等进行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由协议各方签名或者盖章。

由此可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绝非仅有村集体一个,而是包括了“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本案中承包(租赁)土地的贾先生或者其公司。就本案梨树和附属物的补偿而言,村集体是无权越俎代庖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更不能自己先签下来再去和贾先生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就是这笔费用的补偿标准,故并不存在报道中这位律师所提及的“村集体代为转办”的情形。

2.报道中律师所谓的“并不影响整体的征收行动”不能理解为征收方在取得村集体同意后即可强制执行或者施工。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中还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据此,像贾先生这样的“个别户”不同意签约并不影响征地项目的组卷报批和组织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方可以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实施清表、强占土地。

《办法》第41条明确指出,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在公告送达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仍达不成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此即河南省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础上对本省的“强制征地”所作的法定程序规范,本案中的县政府如果按这个严格去做了,就没有这则新闻了,但真正的错误在于当地并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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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有话要说



在明律师最后要指出的是,无论本案中贾先生或其公司的补偿标准认定主张能否得到政府或者法院的支持,法律都保障其提出这一主张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对于征收方而言,“严格依法征收”却是底线、原则,是不可逾越的行为红线。

越过了这条红线,就会使征收方的公信力遭受打击和损失,就会使我们的行政法治再度蒙羞,就会使补偿纠纷转化成赔偿纠纷,就会进一步增加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成本!

对未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违法实施的“强制征地”,应当人人喊打,绝不姑息,让违法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才是本案带给广大被征地农民和征收方最大的教育。(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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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网站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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