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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所2025年中会议举行,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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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所2025年中会议举行,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情况

在明律所2025年中会议举行,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情况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情况

法律分析:

1、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一:提升农产品加工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和技术集成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农产品加工向产地下沉;

2、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二:拓展乡村特色产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知名品牌,深入拓展二三产业为重点发展全产业链;

3、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三: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休闲农业重点县、美丽休闲乡村和休闲农业园区,突出特色化、差异化和多样化发展,不断丰富精品工程;

4、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四: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丰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生活性服务业内容,扩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服务方式;

5、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五:推进农村创新创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休闲农业重点县、美丽休闲乡村和休闲农业园区,突出特色化、差异化和多样化发展,不断丰富精品工程;

6、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六: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建设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实训基地等平台,培育返乡、入乡、在乡创业主体企业家队伍;

7、2020到2025年新农村建设政策七:计划三类村庄实施搬迁。2020-2025年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生活条件极其恶劣的村庄考虑改造房屋质量,或者直接搬迁,如果极度危险将考虑直接全村搬离,人口流失严重的村庄及由同一经济发展或者战略性目标规划,而需要搬迁的情况进行迁移。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相关省级农发机构补正有关材料。

从2016年起,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二、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取消企业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的规定。

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类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鼓励各省实行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应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拟实行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省份,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有条件的省份,可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入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拟实行财政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方式的省份,须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后实施。

七、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有的股份,其持股、分红和退出方式等具体政策,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八、鼓励各省实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竞争选项制度。取消对上市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限制,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九、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招标政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不进行招标。

二、制定电子商务法的目的

在整个立法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电子商务能否单独立法,即电子商务法的地位问题;二是电子商务的立法从何入手。

(1)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就电子商务而言,完全有理由将其抽出来单独立法。

这是因为:

第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第三,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

所以,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2)电子商务立法途径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第一,先分别立法,再进行综合立法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2)电子商务立法目的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3)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立法原则:

1)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

2)不偏重任何技术

3)依赖“功能等同”方法

4)跟踪计算机技术的最新发展。

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现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4)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有哪些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立法:

现状与趋势 一、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

联合国贸法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

例如,如何消除以无纸方式交流重要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法律障碍,其中包括这些信息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不确定性;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运作环境等。

示范法也可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

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自1996年以来,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

这一附录的制定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 《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信息技术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在WTO历史上,一年内制定三项重要协议是史无前例的,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2.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已远远不能满足商业往来的需要。

近年来,国际商会正以大部分精力集中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

目前,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

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订的还有《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

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定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至于其它如关税、个人隐私、安全保证、国民待遇、公共道德等问题也提出了讨论和研析。

3. 地区性组织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 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

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

该文件强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

这些问题包括数据安全、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和温和的税收环境。

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

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

《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

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

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这些地区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4.世界各国积极制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

一方面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另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新问题,制订新的法律。

后一方面的工作最初是从电子签字开始的,即通过立法确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签名法》,随后英国、新加坡、泰国、德国等上开展了这方面的立法。

此后,各国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如公司注册、税收、交易安全等都制定了相当一批单项法律和政策规则。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许多国家开始制定综合性的法律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据UNCITRAL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

它们是:

新加坡《电子商务法》、美国伊利诺斯州《电子商务安全法》、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百幕大群岛《电子交易法》、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法国《信息技术法》、菲律宾《电子商务法》、爱尔兰《电子商务法》、斯洛文尼亚《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字法》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 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

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 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

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2.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

1998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

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新《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1 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3 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人大常委会 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

这份议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

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

北京市 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规范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等的行为。

网络经济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红盾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

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针对网络广告的现状,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规定。

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上海市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作为2000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

为了促进上海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上海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已经开始起草。

其基本思路是从电子商务的本质入手,抓住电子商务的主要矛盾,形成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然后针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管理办法。

目前已对电子商务认证办法提出了初步的管理意见。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究其原因,还是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这种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方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条文。

然而,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

21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

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一次严峻挑战。

通过专门立法,使国家在下个世纪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

我国传统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的推广来说是弊大于利的。

电子商务技术,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它已经基本成熟,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技术已经能够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但另一方面,这种技术又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

这种二重性使得电子商务的推广具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以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

我国现行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综合性法律。

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

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的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

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按照这些制度执行。

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体现了交易安全中表见代理的思想,但却没有形成一套清晰的表见代理制度。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悖离交易安全精神的规范大量存在。

在立法上,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过分扩大民事行为无效的范围,有损于交易主体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信赖即交易安全利益。

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7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显过分偏置于静态的安全,而忽视动态的安全,悖离交易安全保护的精神。

四、目前急需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

法制环境应着眼于保护交易公平,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节、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

目前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

1. 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 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

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

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

而且,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xx市场”的头衔。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大,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迫在眉睫。

2.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 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

其内容包括:

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3. 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金融电子化的必然趋势。

美国现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 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

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

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剃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

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

四、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与趋势

法律分析:

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首次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不仅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还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也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管辖范围。

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而言,不仅要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章约束,还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服务在双重监管下会变得更加规范。

另外,考虑到某些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该法律同时明确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我国电子商务及其法律的深远影响

法律分析:

明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首次该法明确了电子商务不仅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还监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网约车、外卖、旅游、家政等各种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也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管辖范围。

对于这些网络服务平台而言,不仅要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规章约束,还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服务在双重监管下会变得更加规范。

另外,考虑到某些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该法律同时明确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在整个立法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电子商务能否单独立法,即电子商务法的地位问题;二是电子商务的立法从何入手。

(1)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就电子商务而言,完全有理由将其抽出来单独立法。

这是因为:

第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第三,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

所以,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2)电子商务立法途径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第一,先分别立法,再进行综合立法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2)电子商务立法目的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3)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立法原则:

1)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

2)不偏重任何技术

3)依赖“功能等同”方法

4)跟踪计算机技术的最新发展。

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现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4)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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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在明律所2025年中会议举行,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我国电子商务及其法律的深远影响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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