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确定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选择的评估机构符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2)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房屋评估机构或者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投票、抽签等。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的过程具体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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