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征地权专属于国家,只有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均不得以征收和征用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使用国有土地的申请。企业以征收或者征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是违法的,无论支付的补偿费有多高,其所签订的协议均可以认定为无效。以这样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形并非个别。其主要动因是,虽然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高于国家正常征地标准,但比起来以出让方式所获补偿又高于国家标准,所以双方往往一拍即合。但这种看似双方都占了便宜的合同在法律上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其违法法律规定,一经发现,可按非法用地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处罚,所签合同也按无效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不过,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分析合同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从合同名称判定合同效力,如果虽合同名称为征收或者征用,但合同内容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现有建设用地、厂房等作为合同条件,且并不改变土地权属或者仅是一种场租赁关系(租期不超过20年),则这样的合同并不一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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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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