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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朱某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威性吗?

摘要:案件一旦诉诸法律,基于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不存在强者必然会“碾压”弱者的问题,被拆迁人们打赢的许多官司足以证明这一点。
周某某诉朱某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威性吗?

  22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某与朱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周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周某某对朱某涉嫌性骚扰行为的指控在司法层面上暂告一段落,公安机关当年的调查结果和法院的生效裁判还了朱某一个公道。

  然而周某某却在二审宣判后作出声明,称“司法系统并不天然具有权威,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就等于真相”。仍有极个别的网友发声力挺周某某,质疑法院审理、公安调查在保护女性人身安全上的“有用性”。那么,在征地拆迁领域摸爬滚打逾十载的在明律师和广大被拆迁人朋友们又该怎样看待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公正性”呢?

  【质疑法院“瞎判”?毫无意义】

  实践中,总有被拆迁人会跟律师讲:某某官司是我当年自己打的,结果这法院完全是“睁着眼瞎判”,枉法裁判判我败诉……

  每每听到这种说法,在明律师心里都会很复杂。一方面,主张未获法院支持一方抱怨两句很正常,这是人性,其内容本身就是非理性、情绪化的,不能不让人家抱怨;另一方面,站在专业法律人士的身份上看,这种抱怨基本上毫无意义。

  被拆迁人朋友们必须要明白的是,当我们将自己所面临的纠纷诉诸法律,决定通过申请查处、参与听证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救济自身补偿权益时,就同时意味着我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律公正性的确信无疑。

  所谓“枉法裁判”“瞎判”,固然不能被否认,但那却是极小概率的偶发事件,绝不是司法系统的“普遍现象”,更不会轻易被某位当事人赶上。

  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法院是绝对的权威、专家;在查清事实的问题上,要靠的就是证据。

  要证明xxx还要证据?当然得要了,刑事指控要“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则要形成“优势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抛开这句话谈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权威问题就毫无意义。法律真的由“法条、文书、法官”组成吗?当然。在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看来,法院的生效裁判本身就是法律。

  故此,在明律师经常和被拆迁人朋友们讲,当你没能通过“民告官”的诉讼满足你所期望的诉求时,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积极去总结经验教训,而不是一味抱怨法院和法官,或者沉迷于某种执念中不能自拔。

  【证据得有,没有不行】

  前面提到“找证据”十分重要,不仅是对于周某某和朱某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对被拆迁人群体这类行政诉讼原告而言也是一样。

  譬如许多被拆迁人和律师讲,强拆、逼签的人一来都是好大阵仗和声势,你们总说要拍照、摄像取证,可那怎么来得及呢?没等你录上一分钟,手机等拍摄设备就被人家夺过来摔个粉碎了,自身的人身安全甚至都无法保障。

  是的,被拆迁人所担忧的情形的确有可能发生,且曾经真实发生过不止一次。但必须强调的是,在强制拆除、违法逼签行为降临前,这些都只是或然性的,手机被摔、人被打不是必然会发生的。

  作为被拆迁人而言,能拍上一张是一张,能录上一分钟是一分钟,到了庭审中也许一张照片或者一小段视频就有可能成为将政府拆迁部门锁定为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的关键性证据。

  具体到个案中,很多被拆迁人遵从律师的指导做足了准备,到强拆来袭时真的录上了好多证据。证据这东西,有就比没有强,多就比少强,积极取证从来都是原告一方的重要义务和责任(尽管在民事纠纷中被告也需要举证,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显然原告要首先考虑举证问题),没有什么可质疑和奇怪的。

  那么受限于设备准备、事发突然和当时的心理状态,没能取上证,是不是官司就输定了呢?不会。因为法院在审理中会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来作出研判,同时被告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案件中,“强拆主体推定”的做法已为许多地方法院所采纳。即便被拆迁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也能基于一些基础性事实来作出推定。

  再比如,有些被拆迁人始终坚持自家的房屋是合法建筑,应当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给予补偿。话虽如此,却拿不出任何能够证明房屋系合法建造的书面证据,那么完全无证且并非1982年以前建造的房子怎么就能说是完全合法的呢?占用农用地又怎么说呢?

  显然,能不能拿得出证据和你在“情理”上站不站得住脚是有关系的。拿不出证据来,很可能说明你所主张的事实就不能成立,而是你主观上臆想或者一厢情愿的东西。

  回到周某某诉朱某的案件中,周某某的声明单独拎出一两句来看没有任何问题,法院的判决当然不能等同于事情的真相,否则法院和法官就不是人类,而是神仙了,因为它总能将已经发生的事实完整准确地还原。

  法院的裁判是基于证据所能认定的法律事实,再结合对法律的适用得出的具有终局性的纠纷裁判结果。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从来都不是一回事,但在具体案件中,所有同意适用这一“规则”来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弥补损失的公民,都必须首先去尊重和承认法律事实。

  司法系统、法院的裁判的确不具有“天然的权威”,它是可以被批评和质疑的。但是,生效的裁判具有“既判力”则是所有法治国家在实践中达成的共识,这一点的确是不容质疑的。

  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指望着不信任法律、法院,而去凭某个个体内心的良知、主观的情感感受或者价值观层面上的“倾向性”去“断案”,若真如此,岂不是6月的天得天天下雪了?

  法律事实下的裁判结果一定是经由科学、严谨、完整的审判程序最终得出的,从技术层面上而言,我们足以相信它能够还原大部分事实,进而给予公平、合理的裁判。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朋友的是,案件一旦诉诸法律,基于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不存在强者必然会“碾压”弱者的问题,被拆迁人们打赢的许多官司足以证明这一点。而对于所有人而言,想要依靠法律就必须首先尊重、信任法律,按法定的程序、原则和方式去有条不紊地开展应诉工作,不要通过过度且偏离事实和法律的舆论试图影响法律,更不要在未能取得满意结果时将矛头轻易指向司法的公正、权威性。

  同理,对于周某某和朱某,笔者也真心希望她们都能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生效裁判,并在此基础上过好今后的日子。同样是这句话,也完全可以送给我们可爱又可敬的被拆迁人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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