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3、(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4、(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4、户口已迁出的;,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综上所述,对于农村自建的房屋也是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房产证的,当然只有在当事人在合法的程序下办理了房产证的情况才能证明自建房的房屋所有人是自己,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向当地部门提出申请,再提交相关的材料。,1、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2、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3、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4、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宅基地审批结束后,就可以进行土地登记了。,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希望大家不要有情绪。
法律分析:
一般规定是一个家庭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与孩子性别无关。
申请农村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女孩可以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女孩申请宅基地条件是: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4、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5、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7、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是什么: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3、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4、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5、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的;
,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自建的房屋也是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房产证的,当然只有在当事人在合法的程序下办理了房产证的情况才能证明自建房的房屋所有人是自己,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向当地部门提出申请,再提交相关的材料。
,1、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3、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4、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宅基地审批结束后,就可以进行土地登记了。
,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希望大家不要有情绪。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法律分析:
一般规定是一个家庭只允许有一处宅基地,与孩子性别无关。
申请农村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女孩可以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分析: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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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大学生拆迁规划,农村女生有宅基地吗?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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