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已经取保的当事人的电话,互祝了新年快乐。她能在春节当天回家实在是一件很幸运的事,对此我们都深有体会。闲聊中她提及的一件事,又让我感到人心的叵测。
她说,警察在给她做笔录的时候对她说,本来提前七八天就打算把你放出来了,你的律师非得拿小孩子说事!
她说,我不信他们的话,放不放我跟孩子有什么关系?
我说,幸亏你不信,否则我们律师要背黑锅了。但是,放不放你跟孩子是有关系的。一个不满六岁,一个刚十五个月的孩子没人照顾,那是我们为你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之一。
放下电话,独自生气。那位警察的做法实在有些下作。我们和他走过多次沟通,他一度表现得很谦虚。他把不给办取保的责任推到受害人身上,说受害人部队的领导给他们压力。后来,部队领导去司法局投诉辩护人,说辩护人干预司法。我们也曾经怀疑是他背后怂恿的。
警察对律师有偏见,这是司空见惯的事,作为律师我们也多少理解。毕竟警察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竟然想弄出去,这难免令办案警官不爽。在现在的司法水平的基础上,我们还不能要求每一位警官都能站在人权和法治的高度来认知自己的工作。但是,可以不理解,也可以不配合,不能背后下黑手,也不应该随意泼脏水。这是道德问题,也是人性的要求。
律师与委托人、当事人之间是依靠合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实际上是很脆弱的,往往经不起挑拨。那位警察显然很清楚这一点。也许是出于对不得不释放当事人的不满,也许是认为没有律师的案件更容易办理,也许是出于嫉妒吧?
或者,就是单纯习惯性的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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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骂人一般不犯法,除非一方捏造事实对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那另一方才可以告他侵犯了名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辱骂律师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分析:
骂人在法律上怎么处理 如果是当众辱骂,其行为就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分析:
在中国骂人一般不犯法,除非一方捏造事实对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那另一方才可以告他侵犯了名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请律师必须要跟律师说实话。
因为律师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用法律的标准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如果不说实话就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也无法拿出最好的诉讼方案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真的到了庭审中,对方突然抛出来一个对当事人非常不利的事实,律师也会很难去处理。
同时律师也有保密的义务,会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当事人不必担心隐私泄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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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市哪些物流园要拆迁,律师骂人犯法吗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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