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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人民政府征收坊安街道沙埠村、王家石埠村、张家石埠村土地预公告坊征预公告〔2022〕3号

摘要: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坊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坊子区人民政府征收坊安街道沙埠村、王家石埠村、张家石埠村土地预公告坊征预公告〔2022〕3号

  坊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坊征预公告〔2022〕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坊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潍安路以西、双羊街以南;面积40.9627公顷,其中:农用地40.7600公顷(耕地7.1422公顷、园地15.9848公顷、林地15.2985公顷、农村道路1.3159公顷、坑塘水面0.1048公顷、设施农用地0.9138公顷),建设用地0.2027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街道辛冬一村、辛冬二村、辛冬三村。

  地块2范围:凤翔街以南、坊泰路以西;面积8.5411公顷,其中:农用地8.1781公顷(耕地3.1244公顷、园地5.0537公顷),未利用地0.3630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街道河南头村、南范家村,坊安街道南店村。

  地块3范围:潍州路以东、荣潍高速以南;面积8.4475公顷,其中:农用地7.7701公顷(耕地1.3548公顷、林地0.4647公顷、园地5.0119公顷、坑塘水面0.4409公顷、沟渠0.0009公顷、设施农用地0.4969公顷),未利用地0.677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城街道徐家大路村。

  地块4范围:潍州路以东、荣潍高速以南;面积3.2876公顷,其中:农用地2.9481公顷(耕地0.8876公顷、林地0.0022公顷、园地1.3133公顷、坑塘水面0.4943公顷、设施农用地0.2507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地0.3391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城街道徐家大路村。

  地块5范围:潍安路以东、南外环以北;面积11.7227公顷,其中:农用地11.2433公顷(耕地6.4550公顷、园地1.6986公顷、林地1.5652公顷、农村道路0.5098公顷、设施农用地1.0147公顷),建设用地0.4794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安街道沙埠村、王家石埠村、张家石埠村。

  地块6范围:潍安路以西、东王松二村以东;面积1.7243公顷,其中:农用地1.7243公顷(耕地0.7765公顷、林地0.0950公顷、园地0.8528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坊安街道东王松一村、东王松二村。

  地块7范围:潍胶路以北、鼎梁公司以东;面积20.4809公顷,其中:农用地7.1113公顷(耕地6.8425公顷、农村道路0.2463公顷、沟渠0.0225公顷),建设用地9.1941公顷,未利用地4.175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九龙街道西河下村、东河下村、中河下村、坊安街道葫芦埠于家村。

  地块8范围:潍安路以西、崇文街以南;面积1.2566公顷,其中:农用地1.2566公顷(耕地0.8961公顷、林地0.3605公顷)。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街道河南头村。

  地块9范围:凤凰街以南、龙山路以东;面积0.089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凤凰街道东白羊埠居委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3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4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5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6拟用于食品加工,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工业制造,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8拟用搬迁安置,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9拟用搬迁安置,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坊子区2022年土地征收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24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凤凰街道、坊城街道、坊安街道和九龙街道拟于2022年6月17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I、II、III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11.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5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坊子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坊子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坊子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世昌,联系电话:0536-7606338。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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