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这是为了确保监理工作能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实施,并指导监理人员更好地进行质量控制。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对于监理工作和承包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监理工作,它能够指导监理人员通过各种控制方法更好地进行质量控制,增加监理对本工程的认识和熟悉程度,从而针对性地开展监理工作。同时,监理实施细则中质量通病、重点、难点的分析及预控措施能使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中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提高监理的专业技术水平与监理素质。对于承包人,监理实施细则能够帮助其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程序与检查方法,加强自检工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在具体实践中,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等。而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以及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确保监理工作能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此外,对于中型及中型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同时,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也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应包含全面的内容,以确保监理工作能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法律分析:
监理大纲的编制人员应当是监理单位经营部门或技术管理部门人员,也应包括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编制审批人:
监理单位总工或者投标项目的负责人。
编制时间:
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前,投标时。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
(1) 拟派往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情况介绍。
(2) 拟采用的监理方案。
(3) 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监理阶段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法律分析:
监理实施细则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四条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 监理规划。
2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区别如下:
1、监理大纲是轮廓性文件,是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在投标阶段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目的是承揽工程;
2、监理规划是指导监理开展具体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后在总监的主持下编制,是针对具体的工程指导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指导监理部开展日常工作;
3、监理实施细是操作性文件,要依据监理规划来编制,在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具体专业编制的操作性业务文件,目的在于指导具体的监理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分析:
监理大纲的编制人员应当是监理单位经营部门或技术管理部门人员,也应包括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编制审批人:
监理单位总工或者投标项目的负责人。
编制时间:
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前,投标时。
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
(1) 拟派往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情况介绍。
(2) 拟采用的监理方案。
(3) 将提供给建设单位的监理阶段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法律分析:
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监理规划的总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阶段编制。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用以指导专业监理工作。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法律依据: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1.1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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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项目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编制人和审核人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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