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律师深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企业厂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争议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兼具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法律争议点,坚持“脚踏实地、追求卓越、专业致胜、细节决胜”的办案理念。
案例简述:
2010年8月,孙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4年迎来二人的第一个女儿,2017年双方因矛盾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婚内购买的房屋进行处理,女儿由王某抚养,房子双方约定给予女儿,离婚后一个月后,王某将女儿还给孙某,让孙某抚养,孙某和女儿共同居住在婚内购买的房屋中。2019年3月,孙某与王某复婚,复婚后双方又生下双胞胎女儿,2021年王某再次提出离婚,孙某拒绝,王某诉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再次离婚时,法院处理了三个孩子的抚养权、第二次婚姻期间购买的车位,车位归王某所有。离婚后,王某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婚内购买的房屋。
这个案子的重点是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协议处理的房产是否属于离婚后尚未处理的财产,是否应予以分割?一审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房屋归王某所有,等于推翻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接案后,我们分析了双方的证据及判决书,并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天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至今仍合法有效,双方复婚是双方重新设立新的婚姻关系,复婚并不是原有婚姻关系终止后的恢复和延续,并不溯及原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失效,更不能将已处理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离婚协议书》仍然有效且涉诉房产所有权归大女儿所有,孙某和王某任何一方均无权主张分割。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当事人具有撤销权,但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王某并未行使,该权利已消灭,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另《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财产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4.二人同居及复婚后二人对《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的内容没有进行过协商变更或诉讼变更,也没有达成书面变更协议,故在《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本案仍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处理诉争房产。
最终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复婚又离婚并不溯及已生效的《离婚协议》,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离婚后复婚财产不会重新分配。
具体如下:
1、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2、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
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复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条件允许)可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以确保双方不会发生争议。
办理复婚需要的条件如下:
1、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的行为。
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
2、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2)离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离婚分割财产复婚后还有效,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 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复婚时关于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是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执行。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复婚财产不会重新分配。
具体如下:
1、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2、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
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复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条件允许)可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以确保双方不会发生争议。
办理复婚需要的条件如下:
1、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的行为。
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
2、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2)离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复婚以后再离婚财产的分割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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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拆迁赔了4套房子怎么办,离婚后复婚财产是否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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