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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争议信访管用吗?还有哪些办法?

摘要:信访和上访往往被老百姓混为一谈。但严格来讲,上访只是信访的形式之一,即“走访”。
征地拆迁争议信访管用吗?还有哪些办法?

  遇到征拆补偿纠纷,老百姓提到维权,首先想到的办法就是去“上面”找人评理,但往往问题得不到解决,无比懊恼,进而对拆迁方心生怨怼。其实有些时候,是自己的维权方式选错了,一步错,步步错,贻误了权利救济的有效时间,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正确行使。那么合法且有效的权利救济都有哪些途径呢?除了一味地执着于信访,被拆迁人还有哪些办法呢?

  一、信访不同于“走访”“上访”

  信访和上访往往被老百姓混为一谈。但严格来讲,上访只是信访的形式之一,即“走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其实总结下来就是,信访禁止越级管,对于一些涉及诉讼,刑事控告等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问题,信访部门还是鼓励大家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因此,遇到征拆,百姓去“上访”通常都不怎么管用,根本原因就在于各级党委和信访部门是无权解决涉法涉诉纠纷的。

  而征收拆迁中涉及的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强制拆除、行政处罚等问题,恰恰全都属于涉诉纠纷,依法应当通过复议或者诉讼寻求解决之道。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者控制的信息享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在征拆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本应该向公众公开的重要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导致被征收人一直处在云里雾里,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甚至因此严重影响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因此,对于一些本该由征收部门主动公开的征收文件,征收部门未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在征收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

  三、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在征拆过程中常遇到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等带有“决定”字样的行为,一般都是可以选择申请复议的,期限大家记一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就可以了。

  因此,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救济途径的一种。行政复议的优点在于审查角度更全面,申请形式更方便,审理程序更便捷,而且经过行政复议得到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必须服从,无权要求重新处理或者提起诉讼,但被征收人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爹管儿子”常常有不灵的时候,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很大。故此,被拆迁人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慎重选择复议渠道,不要白白浪费了宝贵的复议机会和权利救济时间。

  对于征收部门做出的一些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

  行政诉讼不仅要解决社会纠纷和提供权利救济,还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于征收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而且介入司法力量,待被征收人得到胜诉判决,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被征收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一般的认知里面,前述可复议的程序一般都可诉,而且是没有复议前置一说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对叫“决定”的行为选择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先复议再诉讼。这里面的玄机比较深,一定要在个案中由律师来帮我们判断。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确有一些情形较为特殊,是只能复议但不能诉讼的。比如针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向省级政府自己申请复议没问题,但一般不可诉。复议完了还可能衔接一个终极的“国务院裁决”,严格意义上也可视为行政复议的一种特殊情况。

  除了上述3种权利救济方式外,在征拆过程中,还有其他的维权方式,譬如申请参加听证,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对违法逼签等行为进行举报、申请查处等等。

  征收拆迁中的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专业性较强,在很多案例中,被征收人对维权方式采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维权的结果的影响还是蛮大的。

  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行政诉讼是这些维权途径的最后一道屏障,莫要走到了诉讼那步才想到委托专业律师。遇到征拆,在适当的环节,要及时采取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莫要让自己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错失行使合法权利的机会。

  同时,大家千万不要在缺乏专业法律支持和必要证据准备的情况下盲目发起上述程序,这些救济渠道中的绝大多数都只能用一次,用过了就不灵了,不能反复使用。如果大家自己就都把招数给用光了却没能取得预期中的效果,再往下推进就会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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