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6万购买的老宅院面临拆迁,预计能拿到419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不料,卖家后悔,要求分走200万拆迁款。被拒后,将女子状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
2003年女子通过报纸登记的购房广告联系卖家,以16万元的价格买下农村的老宅院。购买后,进行翻新和扩建。
2017年老宅院面临拆迁,预计能拿到419万元拆迁款。没想到,卖家突然跟女子联系,以女子是城市户口不能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由,要跟她平分拆迁款。卖家说自己很厚道,没有解除合同,只是分200万元。
女子自然不同意,“厚道”的卖家发威了,一纸诉讼将女子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卖家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女子出资扩建,根据双方过错判定:女子占7成,享有382万元。卖家占3成,享有37万元。
卖家不厚道,合同签了,还后悔,没有契约精神。
房子已经卖了,法院为何还判他有份呢?
在这个房屋买卖上,女子作为城市户口,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因此,只有合同,没有过户。从一开始,这个交易就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本村居民(户籍)可以申请置换,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处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同事父亲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20年前从个人手上买了一块集体土地。10年前准备建房,可规划手续批不下来。房子没建成,房东后悔了。状告上法庭,判合同无效。结果,返还了地,退了钱加几年的利息。
不公平吗?法律规定不得买卖,还要购买。吃亏上当也只怪自己贪小便宜。因为一旦有纠纷,费心费力,法律不支持,还不一定能如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个人不得私下买卖土地,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如属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宅基地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
法律规定的都是土地不能转让,转让房屋不行吗?
不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一体”综合登记,缺一不可。
如今,大量的返迁安置房办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确权登记。
是不是只要办了证,就能上市交易吗?
不是,要看土地性质。不动产证上面有一栏土地性质。如果是国有出让,(商品房都是出让土地)可以自由交易。
如果土地性质是集体。这是明确不能上市交易那一类。
购房需谨慎,别贪便宜,手续要齐全,产权没纠纷,随时能过户,买来才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