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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征拆部门打官司走上诉讼程序,就不能调解了吗?

摘要:征地拆迁案件如果能在诉讼阶段善用司法调解机制,通过法官细致工作,居间调解,也是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公平合理征迁利益的好办法。
和征拆部门打官司走上诉讼程序,就不能调解了吗?

  导读:征地拆迁案件如果能在诉讼阶段善用司法调解机制,通过法官细致工作,居间调解,也是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公平合理征迁利益的好办法。

  基本案情:“台风刮倒你家的房,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呢,我们没有违法强拆。”这是彭诚律师在办理浙江宁波某区征地拆迁行政案件时,征收方在一审开庭时其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征收方当庭这样急眼火了,说了很多“混蛋话”。我作为律师,沉着冷静是必须的,劝解委托人注意法庭纪律,同时心里也很气愤。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委托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某区街道有两处共约60多平方米的房屋,均是购买村民打谷场地基建设的平房,两处房面积均不大,占地约30平方米,均建于90年代。

  2018年征收方开始征收谈判,补偿共3万多元,未进行房屋安置。委托人不服,提请信访程序,一直未有结果。2019年时在未通知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两处房被强拆,委托人不清楚是哪个部门进行的拆除。也未见到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文件。两位委托人认为政府补偿安置不合法、不公平,更过分的是偷拆房屋,于是提出维权。

  案情分析:接受委托后,我分析本案最大的特点是两位委托人的两处房屋均没有合法房地手续和证照,是无证房(属于购买地基所建,是合法建筑);且面积不大,故此,政府在征收时并未给予房屋安置,理由是不属于无房户。

  并且,征收方偷拆房屋是最大的违法点。但是有一处房屋是2019年3月份被偷拆,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问题。但这是必须打的一个根本违法点。鉴于委托人多次信访和谈判,政府征拆部门均以“这是经过评估,不存在补偿不到位”等理由拒绝。

  本案属于典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政纠纷案件,鉴于目前不具有谈判条件的实际情况。提起违法强拆之诉的诉讼程序,以打促谈,解决补偿安置问题是必由之路。于是我们在明律师拟好确认违法强拆行政起诉状,起诉到人民法院,出现了前述开庭一幕。

  调解经过:首先,我方律师抓住被告代理人过分捏造事实的不诚信做法,拿出强拆前我们拍的房屋照片,照片客观真实的显示委托人的房屋虽然有些陈旧,但还是结实的;更重要的是照片清晰的显示了委托人的房屋挨着一幢二层楼邻居的房,高出委托人房屋很多。通过对比,我指着邻居二层房(开庭时还在原地)反驳:“邻居的二层的房瓦片都没飞一块,难道台风长眼睛了,和我们委托人有仇,偏只吹到我们的的房屋,况且我们的房子低矮,比邻居低得多!”这些反驳被告不符合常理的说词把书记员、法官都逗乐了。

  其次,诉讼中,法官提出调解意见,我们抓住这个机会。在庭前充分准备,包括高、中、低的三种赔偿方案都进行详细规划,加之对法律法规和调解谈判程序很精通,既给政府部门和法官面子,该退让的时候退让,该坚持的底线一定守住。经过多轮谈判、调解、拉锯战,最后终于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结果让委托人很满意,说与彭律师代理案件前分析的可能出现的结果几乎完全一样。

  最后寄语:本案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委托人信访到了浙江省政府这个级别,作用还是不大。因此从司法程序上也可以预见维权过程中阻力不小、风险不小。但是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当地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保证委托人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后“基本生存有保障,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征地拆迁,就是不公正公平的征地拆迁。尤其是两处房,当地房屋市场价达到1.2-1.3万元,只给3万元货币补偿,不给房屋安置,明显补偿安置过低,是极其不合法,不合理的。因此,通过律师认真、细致维权工作和努力,尤其是善用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机制,充分激发法官的正义和社会责任感,通过法官向征拆部门阐述我们补偿安置诉求的合法合理性,更能最后得到征拆部门的信任。减少了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的对抗。

  最终在诉讼阶段,通过法官主持调解成功。委托人在诉讼阶段,在彭诚律师的指导下,善用调解机制,精心设计,灵活应变是成功关键。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必须具备与法官、政府征拆部门良好的调解沟通技巧。最后在明彭诚律师提醒您,遇到征拆问题或纠纷,不用慌,不管是签约谈判阶段、诉讼阶段,还是其他阶段。在明律师具有专、精、深的征拆专业律师最大程度的维护您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征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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