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要查询税务局交纳土地税的账单,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确定查询主体与税种:
首先明确查询的是个人还是企业的纳税情况。
确定查询的税种为土地税,即与土地使用相关的税收。
选择查询方式:
线上查询: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或相关税务APP进行查询。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可随时随地查看纳税记录。
线下查询:前往当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纳税识别号等,向工作人员咨询并打印纳税清单。
具体查询步骤(以线上查询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或税务APP,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在主界面选择“我要查询”或类似选项,进入查询界面。
在查询界面中选择“申报征收查询”或“纳税记录查询”。
输入查询条件,如纳税期间、税种等,特别要选择土地税作为查询税种。
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显示符合条件的纳税记录。
如需打印或保存账单,可点击相应按钮进行操作。
注意事项:
在查询过程中,确保输入的查询条件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如遇系统故障或无法查询的情况,可及时联系税务局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线上查询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避免在公共网络环境下操作。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同时,该法也赋予了纳税人查询自己纳税情况的权利。
综上所述,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结合具体的查询步骤和注意事项,您可以有效地查询到税务局交纳土地税的账单情况。
江苏省通州市地税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某企业2002年1月缴纳了1991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厂房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108510元,企业将这笔税列支在“管理费用”中。
该厂房的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
企业当年赢利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地税稽查局认为企业的账务处理不正确,因为这笔耕地占用税是企业因新建厂房而一次性缴纳的,应将其资本化。
即将这笔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计提折旧。
因为《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五款明确: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八条第四款所列举的属于成本费用、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却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因此企业将这笔耕地占用税计入管理费用不正确。
那么这笔耕地占用税如何计提折旧呢?有三种观点:
一是按追溯调整法调整、计提,即将这笔税按该房产2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分摊前10年折旧,计提后10年折旧;二是按实际发生原则计提折旧,即对这笔税从其缴纳入账后的次月起,按最低折旧年限20年计提折旧;三是按该房产剩余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
当地稽查局赞同第三种观点。
按照稽查局的处理方式,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呢?企业的账务调整如下:
1.结转耕地占用税借:
固定资产108510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85102.补提耕地占用税应计折旧额应提折旧额=(108510-108510×5%)÷10=10308.45(元)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308.453贷:
累计折旧10308.453.补提耕地占用税应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108510×(1-30%)×1.2%=911.48(元)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11.48贷: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911.48企业缴纳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911.48贷:
银行存款911.484.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08510-(10308.45+911.48)]×33%=32105.72(元)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2105.72贷: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2105.72企业缴纳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2105.72贷:
银行存款32105.72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方余额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5184.35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5184.
35。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
法律客观: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江苏省通州市地税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某企业2002年1月缴纳了1991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厂房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108510元,企业将这笔税列支在“管理费用”中。
该厂房的最低折旧年限是20年,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
企业当年赢利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地税稽查局认为企业的账务处理不正确,因为这笔耕地占用税是企业因新建厂房而一次性缴纳的,应将其资本化。
即将这笔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计提折旧。
因为《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五款明确: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八条第四款所列举的属于成本费用、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却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因此企业将这笔耕地占用税计入管理费用不正确。
那么这笔耕地占用税如何计提折旧呢?有三种观点:
一是按追溯调整法调整、计提,即将这笔税按该房产20年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分摊前10年折旧,计提后10年折旧;二是按实际发生原则计提折旧,即对这笔税从其缴纳入账后的次月起,按最低折旧年限20年计提折旧;三是按该房产剩余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
当地稽查局赞同第三种观点。
按照稽查局的处理方式,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呢?企业的账务调整如下:
1.结转耕地占用税借:
固定资产108510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85102.补提耕地占用税应计折旧额应提折旧额=(108510-108510×5%)÷10=10308.45(元)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308.453贷:
累计折旧10308.453.补提耕地占用税应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108510×(1-30%)×1.2%=911.48(元)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11.48贷: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911.48企业缴纳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911.48贷:
银行存款911.484.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08510-(10308.45+911.48)]×33%=32105.72(元)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2105.72贷: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2105.72企业缴纳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2105.72贷:
银行存款32105.72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方余额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5184.35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5184.
35。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税务局拆迁安置服务方案范文
2、税务 拆迁
3、税务局拆迁安置服务方案怎么写
4、拆迁安置税务处理
5、拆迁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6、拆迁服务税率
7、国家税务总局 安置房价格
8、拆迁补偿税务
9、拆迁涉税问题
10、拆迁安置所得税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局拆迁安置服务方案,怎样查税务局交土地账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税务局拆迁安置服务方案,查出的耕地占用税怎么走账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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