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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签了本不满意的补偿协议怎么办?

摘要:千万不要在对补偿安置条件存在疑虑、不满的情况下心不甘、情不愿地签订补偿协议。一旦落笔,必然会给自己的进一步维权平添难度,不是每一个“已签”的案件都能有一个好结果的。
误签了本不满意的补偿协议怎么办?

  我们再怎么强调“不要盲目、草率签订补偿协议”,仍会有被征收人去盲目、草率地签字,签完了又来找律师了,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那么签完了是不是就完全没救了呢?也不是。只要房子还在,并且被征收人还“占”着,就还是有机会挽救的。

  毕竟,签好的补偿协议完全可能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遗漏被征收人等情形,这完全有可能导致协议的可变更可撤销,从而为被征收人争取到重新签约的机会。

  此时,被征收人要做的就是在守好房屋的前提下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不同案情选择撤销、解除、确认无效等诉讼请求。

  而一旦针对征收补偿协议的起诉期限届满时被征收人没有起诉,又无前述证据证明其遭受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将可能导致被征收人丧失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8872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未对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协议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被征收人丧失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权利,与被征收的房屋土地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之后对行政机关就涉案房屋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原告资格。

  不过在明律师认为,这一裁判观点作出时前述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补偿协议本身是否会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是值得进一步推敲的。

  但无论如何,只有及时起诉了误签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才有机会争取到改变房屋补偿结果的可能性。如果没诉,就只能去争取房屋价值以外的其他扩大损失的赔偿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还是那句老生常谈的话:千万不要在对补偿安置条件存在疑虑、不满的情况下心不甘、情不愿地签订补偿协议。一旦落笔,必然会给自己的进一步维权平添难度,不是每一个“已签”的案件都能有一个好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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