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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强拆赔偿主体是强拆部门还是征收主体

尹虎律师

尹虎律师

主办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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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强拆赔偿主体是强拆部门还是征收主体

强拆赔偿主体是强拆部门还是征收主体

强拆赔偿主体并非强拆部门,而是征收主体,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是详细分析:

1. 合法强拆的启动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表明,合法强拆的启动主体是征收主体,而非强拆部门。

2. 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

在合法强拆中,虽然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但实际执行强拆行为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确认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强拆。因此,强拆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人民法院,而非强拆部门。

3. 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若因强拆行为导致被征收人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征收主体承担。因为征收主体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主体,且其征收决定是强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若强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过错,导致被征收人损失扩大,强拆部门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改变征收主体作为主要赔偿主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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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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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强拆主体如何界定,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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