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在自家地里,迁坟补偿款是否涉及其他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通常情况下,迁坟补偿款主要归属于坟墓的权利人,即死者的近亲属或相关权利人,而非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中除坟墓权利人外的其他人。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分析:
一、迁坟补偿款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坟墓作为“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一种,其补偿自然属于土地拆迁补偿的组成部分。该条款并未直接规定迁坟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方式,而是强调了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迁坟补偿款的补偿对象与标准
1. 补偿对象:
土地拆迁补偿主要针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迁坟补偿则针对坟墓的权利人,即死者的近亲属或相关权利人。若坟墓位于自家地里,但坟墓的权利人并非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土地为家族共有,但坟墓为某一支系所有),则迁坟补偿款应归属于坟墓的权利人。
2. 补偿标准:
迁坟补偿标准并非全国统一,而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来具体制定。
补偿项目通常包括土地补偿、坟墓拆迁补偿、迁移和安置补偿、精神抚慰金等。
土地补偿:若坟墓占用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迁移,且该土地属于集体或国有,政府会给予土地补偿。补偿标准通常参考当地同类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坟墓拆迁补偿:根据坟墓的类型(如有碑坟墓、无碑坟墓)、规模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例如,某些地区每座有碑坟墓可能补偿5000至8000元,无碑坟墓可能每座补偿1000至3000元。
迁移和安置补偿:用于支付将骨灰或尸骨迁移到新墓地的费用,以及新墓地的购置或建设成本。可能是按照每座坟墓给予固定的迁移费用,如2000至5000元。
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祖坟迁移对家属情感的影响,部分地区会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金额一般在几千元范围内。
三、迁坟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迁坟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坟墓的权利人得到应有的补偿。
2. 协商一致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征地单位应与被征地农民(含坟墓权利人)充分协商,明确补偿金额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3. 及时足额支付原则: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坟墓的权利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特殊情况分析
1. 土地与坟墓权利人一致:若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时也是坟墓的权利人,则迁坟补偿款应全部归属于该权利人。
2. 土地与坟墓权利人不一致:若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并非坟墓的权利人(如土地为家族共有,但坟墓为某一支系所有),则迁坟补偿款应归属于坟墓的权利人,而非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中的其他人。
3. 存在多个坟墓权利人:若坟墓存在多个权利人(如夫妻合葬墓),则迁坟补偿款应在这些权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金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2021)辽1402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为第三人一次性支付金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28351.33元。梁某某臣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梁某某臣及梁某某“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因为自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2.25亩以外的0.3476亩土地一直由三当事人作为一户承包经营权主体实际经营,故该宗土地被征占后,土地征收部门以每亩土地14.4万元的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款,理应属于本案的分配范围。故一审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一审认定征收土地上有水井一眼,且认定该一眼水井价值1.1万元归梁某某臣所有,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
1.本案诉争的土地上根本不存在水井。土地征收机关支付的该1.1万元实际上是对配合动迁户的一种奖励。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第三人曾对此作过说明。2.从该笔争议款项的金额上看,与水井的补偿标准不符。因为,房屋征收机关对于每眼水井的补偿金额均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本次动迁凡取得1.1万元“水井款”的户均没有水井。3.假如确实存在水井,相应款项也不应归梁某某臣所有。因为,2017年之前该宗土地一直由梁某某经营,2017年和2018年梁某某臣经营期间根本没打水井,该宗土地在2019年荒芜一年。因此,一审认定存在水井且归梁某某臣所有与事实不符。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将“水井款”1.1万元的三分之一判给上诉人,并将0.3476亩土地补偿款50054.40元的三分之一分配给上诉人。梁某某臣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金某某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第一项由原审第三人支付金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08000.00元是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中,已查明属于金某某部分的土地确由梁某某臣进行耕种,并有证人及梁某某的佐证;
然而,一审法院却让梁某某臣负举证责任,明显是偷换概念。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三人在2020年9月28日进行征地调查时,梁某某臣种有玉米,所以第三人以此核定补偿并无不当,而一审法院以签征地协议时界定补偿标准,明显是主观臆断。一审判决认定,“因原、被告双方对超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附属物补偿款不属于本案的分配范围”。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土地相关法律规定,谁开荒谁受益,梁某某臣在原有承包地的基础上开荒0.3476亩,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梁某某臣依法应获得该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款。金某某诉讼请求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85054.00元的三分之一即128351.33元判归其所有,包括登记的土地面积之外的0.3476亩的附属物补偿款,所以,一审法院没有理由不一并审理,其认定上述事实无异是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综上,附属物补偿款108000.00元和0.3476亩的附属物补偿款均应归梁某某臣所有,请二审法院秉公执法,做出公正判决。金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
判令第三人将地上附属物补偿款385054元的三分之一即128351.3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梁某某臣承担。因金某某与梁某某臣、梁某某就补偿款分配问题存在争议,房屋征收公司将土地补偿款193500.00元支付给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刘台子村民委员会,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款358054.00元尚未发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00元,金某某、梁某某臣各承担1434.00元。
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村民委员会、张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红嘴子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依法改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某承担。无论争议土地地上物是否为张某某所有,均不能以此来认定地上物补偿款的归属,应以土地所有人和合法使用人是谁来加以认定其归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杨某某1、杨某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杨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遗产有被继承人的承包地补偿款358366.2元,土地附着物补偿款151000元,房屋拆迁补偿奖励100000元,房屋补偿310000元,共计919366.2元;
2.本案诉讼费由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杨某某5、杨某某6、杨某某7承担。庭审中,杨某某1将第1项诉讼请求由919366.2元变更为739102.95元,杨某某1应继承105586.14元。2020年12月21日左右,杨某某2视频聊天时母亲达某某说赶紧接她到兰州,由于疫情出门不方便,没想到达某某就去世了,直到2021年1月4日杨某某6才打电话说老母亲去世了,杨某某1、杨某某3等家人赶到新疆殡仪馆,仅在母亲火化前见了一面,杨某某6不打招呼就把母亲火化了,至今对母亲如何去世的没有一个交代,父母生前没有对遗产做过处理。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97元,由杨某某1负担,驳回杨某某1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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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迁坟补偿是否属于土地拆迁补偿,迁祖坟国家有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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