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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曾经在村里有承包地有宅基地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能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人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结论前置户口曾经在村里有承包地有宅基地的进城落户农民,并不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是否能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2)法律依据与解析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有其特定的成员资格认定规则。
2. 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表明,进城落户并不自动导致农民丧失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也不应直接影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3)影响成员资格认定的因素1. 户籍原则:
虽然农民已进城落户,但如果其户籍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联,或者其户籍迁出是基于临时性原因(如上学、服兵役等),且仍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紧密联系,那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能得以保留。
2. 生活保障原则:
如果进城落户的农民仍然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权益(如承包地、宅基地)对其生活具有重要影响,那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应得到考虑。
3.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继续履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如参与集体事务、缴纳相关费用等,也是判断其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如果其仍然积极参与集体经济活动并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其成员资格可能得到认可。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因特殊政策(如征地拆迁、城市建设等)导致的农转非但仍居住在本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可能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规定进行综合考虑。
户口曾经在村里有承包地有宅基地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能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人,需根据户籍原则、生活保障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以及当地具体政策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认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落户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街道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王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认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落户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俞某某、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街道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俞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认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落户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俞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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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户口外迁还能认定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吗,户口在本村的非农户口能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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