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房基地确权中,两个门牌号但同一内1号,并不直接等同于两块宅基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一户一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是判断宅基地数量的核心依据。
2)两个门牌号与宅基地数量的关系1. 门牌号与宅基地无直接关联:门牌号主要用于标识建筑物的位置和编号,并不直接决定宅基地的数量。因此,拥有两个门牌号,并不意味着拥有两块宅基地。
2. 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判断是否拥有两块宅基地,需考虑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多方面因素。若两个门牌号对应的是同一处宅基地上的不同建筑物,或虽有两处建筑物但权属同一、面积未超标,则仍视为一块宅基地。
3)确权流程与注意事项1. 提交权属证明:在申请宅基地确权时,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2. 符合规划要求:宅基地的使用需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不符合规划要求,可能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3. 解决权属争议:若存在宅基地权属争议,需先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安某某1与安某某4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安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坐落于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为顺-×××集建(证)字第×××号及顺-×××集建(证)字第×××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安某某4拥有10%份额,安某某1拥有40%份额,安某某2拥有10%份额,安某某3拥有40%份额。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某某3承担。3.判令安某某3无权对安某某1、安某某4及安某某2的份额占有、使用及收取房屋租金。现因各继承人就许某某遗留在顺-×××集建(证)字第×××号及顺-×××集建(证)字第×××号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物权归属存在争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数第一排北正房与北数第二排南倒座房中间锅炉房一间、北数第三排北正房东侧门道一间、厕所二间、洗澡间一间由原告安某某1、被告安某某4、安某某2共同使用,北数第一排北正房东数第四间归被告安某某2所有。
林某某与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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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同一个人能确权两个宅基地吗,农村房屋确权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怎么办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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