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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姐弟坠亡案,谈古往今来对“父杀子”的处罚

摘要:2021年12月28日,重庆五中院对姐弟坠亡案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众多网友在确认宣判最后没有“缓期两年执行”的字样后,纷纷长舒了一口气。悖逆人伦的凶徒被绳之以法,正义在得到了伸张,社会公众的情绪也得到了些许慰藉。同时,我们也应该庆幸这对悖逆人伦的凶徒生在现代中国,因为如果这一案件发生在古代,起码对张犯而言,其大概率不会被处极刑。
从重庆姐弟坠亡案,谈古往今来对“父杀子”的处罚

  2021年12月28日,重庆五中院对姐弟坠亡案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众多网友在确认宣判最后没有“缓期两年执行”的字样后,纷纷长舒了一口气。

  悖逆人伦的凶徒被绳之以法,正义在得到了伸张,社会公众的情绪也得到了些许慰藉。同时,我们也应该庆幸这对悖逆人伦的凶徒生在现代中国,因为如果这一案件发生在古代,起码对张犯而言,其大概率不会被处极刑。

  读者或许会感到惊讶,在古代杀害自己的亲生孩子居然可以不被处以极刑。但这一切其实可以在一些俗语中就发现端倪。例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更有甚者,《二十四孝》中,著名的典故《郭巨埋儿》。郭巨活埋自己亲生孩子的行为,居然在过去很长时间内被作为正面行为进行宣扬。

  事实上,在传统宗法伦理体系下,父母等具有更高地位的人杀死子女等地位相对低下的人,往往很难以“杀人偿命”处结。

  例如,秦简《法律答问》中,曾有这样的表述,“(父母)擅杀子,黥为城旦舂”。这一规定的意思就是,父母擅自杀死自己的孩子,应当被处以刺面、发配到边疆,夜里筑长城,白天站岗,防范敌寇的刑法。大致等同于《水浒传》中经常提及的刺配。

  我们知道,秦朝素以严刑峻法著称,“黥为城旦舂”的刑罚可谓轻缓。而《唐律疏议》、《宋刑统》等对于张犯的行为大致都是处以流放的处罚。与之对照的是,历朝历代,子女弑杀父母,皆属罪大恶极,往往都是处以凌迟之刑(崇祯年间,庶吉士郑鄤以“杖母不孝”被凌迟处死)。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本案发生在古代,张犯作为两个被害人的亲生父亲,虽其罪行恶劣,却未必会被处以极刑。

  那么,叶犯呢?若将本案放于古代,则叶犯在宗法名分上系两位被害人的继母,其罪行又将如何处罚呢?

  《唐律疏议》第二十二卷明确,嫡、继、慈、养(长辈)杀子孙者,在徒一年半的基础上加两等,处罚甚轻。到宋朝后,这一罪行的处罚有所加重,宋太祖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也就是说,对于叶犯的行为,自宋朝开始,不在有身份加持,其应当被处斩(《宋刑统·贼盗律》的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明代的《大明律》对继母杀前妻之子的量刑,继承唐律“加一等”也只判处徒刑,但杀子造成夫家绝嗣的,继母处绞刑。清代基本沿袭了明代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叶犯都不会被处以极刑。

  所以说,我们应该庆幸都生活在现代的中国,任何人犯下恶行都会被法律严惩,而不是遵奉“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古代。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重庆市五中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由于本案上诉期未过,基于求生的本能,张、叶二犯大概率会揪住最后的救命稻草上诉。

  根据以往某些案例,确有罪大恶极的凶徒二审上诉被改判的情况。如百香果女孩案,罪犯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二审被改判死缓;又如四川岳父灭门案,罪犯也是在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二审上诉被改判死缓。

  因此,如果本案进入二审程序,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生效判决,以告慰受害者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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