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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动迁补偿

摘要: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基本建设过程的推动,目前的许多公房都面对着征缴,而对这种公房的承租人(使用人、居民)而言,因房屋产权没有自身手上,单位福利房动迁补偿问题就变成心中之患。
单位福利房动迁补偿

  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基本建设过程的推动,目前的许多公房都面对着征缴,而对这种公房的承租人(使用人、居民)而言,因房屋产权没有自身手上,单位福利房动迁补偿问题就变成心中之患。

  福利房,亦称特惠房,就是指员工企业将公有住房以薪水性货币分配方式售卖给员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选购,进而对选购的房子拥有一部分产权年限或所有产权年限的住宅。在我国政策激励员工选购住房,认可福利房归消费者个人财产。

  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1条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1999年2月10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小编最终提醒大伙儿,虽然公有制房子承租人征拆层面全国各地政府部门都下达了相应要求实施意见,但在单位福利房动迁补偿依然存有较多的异议,要详细情况深入分析,并不建议大伙儿立即套入法律条文,要塑造法纪观念,寻找知名律师开展资询起诉,进而确保本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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