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思路清晰,善于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业务扎实精湛、思维睿智缜密、善于沟通,对每个案件认真负责,曾为当事人的多起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太原市物资保障充盈
针对当前太原市疫情防控形势,太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民生活物资和医药防护物资保供稳价工作。成立了物资保障工作专班,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有市发改、工信、卫健、商务等9个单位。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了运行机制,强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全力做好太原市疫情防控医药和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积极协调太原市主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超,加大对粮、油、肉、蛋、菜、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同时,联系山东、河北和我省运城等蔬菜产地,加强与太原市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的对接,增加新鲜蔬菜的供应量。联系中粮集团、中储粮集团、河北五得利面粉集团等粮企,增加米面油的调入。目前,太原市存储市县两级应急成品储备粮3.67万吨,小包装油1870吨,能够满足全市居民16天以上成品粮油供应。肉、蛋、菜、奶等鲜活农产品货源充足。随着气温逐步升高,太原市大棚蔬菜陆续上市,完全能够保障太原市市场的正常供给。
畅通运输通道。公安和交管部门已为运输生活物资的车辆开辟了绿色通道,确保太原市生活物资和医药防护物资进入市区。
加大储备力度。落实和完善市级储备制度,对米面油肉方便面等储备进行动态性轮换,保证数量质量,储备充实。
目前,太原市建立了两类医药储备体系:一类是中央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储备。储备了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资三大类,含215种药品、4种医疗器械、19种防护物资。二类是太原市增储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储备了药品、防护物资两大类,含10种药品、16种防护物资。另外,在核酸检测试剂储备方面,我们按照550万人全员新冠核酸检测2轮的物资数量进行了储备。
同时建立了价格预警机制,对16家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重点企业销售的主要生活必需品,一部分医药批零企业医药防护用品的销量和价格情况进行监测,每日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台账,分析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随时协调和解决影响供应的问题。
目前太原市主要生活必需品和医药物资货源充足、商品丰富、价格平稳。请市民们不要恐慌,理性消费,积极配合社区做好疫情防控。
关于保障小店区疫情管控期间群众就医的通告
为保障小店区疫情管控期间群众有序就医,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封控区定点医院
太原市妇幼保健院南内环院区(孕产妇、儿童),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西院区(综合诊疗)。
二、管控区定点医院
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汾东院区。
两所医院现有病人经评估具备出院条件的,可办理出院,由社区点对点接回,落实和管控区相同的管控措施。
三、防范区
防范区内的医疗机构均应正常开诊,接收防范区就医患者。
四、就医程序
封控区和管控区有医疗需求的人员与包片医务人员(社区或所在隔离酒店)对接后,不需要外出就诊的,包片医务人员及时安排提供诊疗服务。定点医院要立即启用多学科远程会诊团队;有外出就医需求的患者,先由定点医院专家进行远程多学科会诊,确需住院治疗的,有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和急症患者,由120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医;无上述症状和非急症的,由小店区防控办安排车辆进行点对点转运至定点医院就医。孕产妇、婴幼儿、行动不便患者等特殊群体可由一名人员陪同就医,就医结束后陪同人须与就医患者落实相同隔离管控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其他区根据市防控办《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补充通知》(并疫防办函〔2022〕118号)有序就医。此文与并疫防办函〔2022〕118号相悖的,以此为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得以有没有核酸检测的结果作为作为推诿拒绝、延误治疗的理由。
(三)疫情管控期间,有就医咨询或意见建议反馈可拨打12345、5612320、114进行反映。
十县(市、区)防控办联系电话
小店区防控办电话 7178608
迎泽区防控办电话 4090464
杏花岭区防控办电话3382585
尖草坪区防控办电话5648930
万柏林区防控办电话6580677
晋源区防控办电话 6592802
古交市防控办电话 5212626
清徐县防控办电话 5728566
阳曲县防控办电话 5521956
娄烦县防控办电话 5322701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法律分析:
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报销比例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
法律依据: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转外就医管理
本省内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时,除按原规定可转往北京、上海、天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也可转往其他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转诊管理
参保人员在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的,可以转往其他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在规定的转诊定点医院填写《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办理转出手续,转诊治疗结束后到所转出的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审核。
(二)转诊定点医院
恶性肿瘤患者需转诊的,由山西省肿瘤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骨科疾病需要转诊的,由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因眼部疾病需要转诊的,由山西省眼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不含居民);
因肾病需转诊的,由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传染性疾病由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结核病由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精神病由太原市精神病院办理转诊手续。
属于非专科性疾病转诊的,由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山西省妇幼保健院为参保居民的转诊定点医院。
(三)报销管理
1.参保患者转诊治疗结束后,应到所转出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审核时,要携带《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总明细、医疗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表》及就诊定点医院的等级证明。
2.医院在审核医疗费用时,要严格执行《三个目录》,药品收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量、金额和类别进行审核录入;
诊疗项目要根据太原市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高于太原市收费标准的按太原市标准执行、低于太原市收费标准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执行;
体内置放材料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录入;
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金额录入;
属于目录外的一次性用品、材料可合计总额后按一笔费用作为丙类项目录入。
3.医院将医疗费用审核完毕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并上传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另外医院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结算科办理结算手续。
(四)医院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转外就诊手续,患者转出后,转诊医院要将《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报送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治疗结束后,转诊医院要及时为参保患者上传费用并办理结算手续,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对转诊就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主观:
山西省医保报销规定如下: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85%;
二级医院:
70%;
三级医院:
60%;
急诊住院:
50%;
转诊外地三级医院:
55%。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城镇职工报销比例:
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版院权15%、二级医院17%、三级医院19%;
5000元至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
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二级医院13%、三级医院15%。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太原市医保中心电话号码0351-6871329。
太原市医保中心职责如下:
1、负责综合协调中心内外事务;
2、负责中心文书、档案、公文处理及各种会议的组织;
3、负责中心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
4、负责中心人事、党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5、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6、负责中心外聘人员的管理、调配和考核工作;
7、负责业务培训和宣传的组织工作。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法律分析:
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报销比例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
法律依据: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转外就医管理
本省内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时,除按原规定可转往北京、上海、天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也可转往其他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转诊管理
参保人员在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的,可以转往其他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在规定的转诊定点医院填写《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办理转出手续,转诊治疗结束后到所转出的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审核。
(二)转诊定点医院
恶性肿瘤患者需转诊的,由山西省肿瘤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骨科疾病需要转诊的,由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因眼部疾病需要转诊的,由山西省眼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不含居民);
因肾病需转诊的,由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传染性疾病由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结核病由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精神病由太原市精神病院办理转诊手续。
属于非专科性疾病转诊的,由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山西省妇幼保健院为参保居民的转诊定点医院。
(三)报销管理
1.参保患者转诊治疗结束后,应到所转出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审核时,要携带《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总明细、医疗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表》及就诊定点医院的等级证明。
2.医院在审核医疗费用时,要严格执行《三个目录》,药品收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量、金额和类别进行审核录入;
诊疗项目要根据太原市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高于太原市收费标准的按太原市标准执行、低于太原市收费标准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执行;
体内置放材料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录入;
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金额录入;
属于目录外的一次性用品、材料可合计总额后按一笔费用作为丙类项目录入。
3.医院将医疗费用审核完毕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并上传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另外医院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结算科办理结算手续。
(四)医院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转外就诊手续,患者转出后,转诊医院要将《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报送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治疗结束后,转诊医院要及时为参保患者上传费用并办理结算手续,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对转诊就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主观:
山西省医保报销规定如下: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85%;
二级医院:
70%;
三级医院:
60%;
急诊住院:
50%;
转诊外地三级医院:
55%。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城镇职工报销比例:
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版院权15%、二级医院17%、三级医院19%;
5000元至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17%;
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二级医院13%、三级医院15%。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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