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蚌埠市郑女士诉怀远县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皖03兴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看护房损失35028.68元、盆景损失1754889元、物品损失5000元,共计1794917.68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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