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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2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 《武侯区机投桥街道白佛社区一组、二组,金花 桥街道川西营社区四组、六组,江安河社区四 组、五组,金花社区2组,九龙社区一组、二 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凉井社区七组, 陆坝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六组、七组,马 家河社区二组、三组,永康社区二组,四组, 簇桥街道双凤社区二组、三组、八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 《武侯区机投桥街道白佛社区一组、二组,金花 桥街道川西营社区四组、六组,江安河社区四 组、五组,金花社区2组,九龙社区一组、二 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凉井社区七组, 陆坝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六组、七组,马 家河社区二组、三组,永康社区二组,四组, 簇桥街道双凤社区二组、三组、八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食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 〔2012〕99号)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 〔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拟定。本项目征 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 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 1月14日止,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 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武侯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 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 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钱应武

附件:武侯区机投桥街道白佛社区一组、二组,金花 桥街道川西营社区四组、六组,江安河社区四 组、五组,金花社区2组,九龙社区一组、二 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凉井社区七组, 陆坝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六组、七组,马 家河社区二组、三组,永康社区二组,四组, 簇桥街道双凤社区二组、三组、八组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武侯区机投桥街道白佛社区一组、二组,金花 桥街道川西营社区四组、六组,江安河社区四 组、五组,金花社区2组,九龙社区一组、二 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凉井社区七组, 陆坝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六组、七组,马家河社区二组、三组,永康社区二组,四组, 簇桥街道双凤社区二组、三组、八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4号)公告 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 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 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 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 〔2009) 7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五城区征收农用 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成府发〔2020〕26号)、《成都市人民政 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 〔2020) 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 69号) 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 31号)规定的医疗和失 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 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成府发〔2020) 26号文有关规定, 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8.5万元/亩,农用 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暂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8倍计算为 6.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 的综合标准计算,其中40%用作土地补偿费,60%用作安置补助费 (详见附表)。(本次征地实施时如遇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新规公 布,从其新规。)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699人应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按照成办 函〔2019) 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府发〔2009〕31号文规 定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作缴纳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的个人缴费,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共有708人安置住房。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 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 关问题的解释》(成国土发(2001) 7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 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 15号)的有关规定,釆取 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 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 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 的建筑面积计付货币化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 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成办发〔2003) 15 号、成国土发〔2001) 7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安置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成办发〔2003) 1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现(建)房位置:武侯区簇桥街道办事处龙井社区五、十一组 C2地块[位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07年第十四批城市 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7〕37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10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 〔2011) 794号)征地范围内]。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养殖、种植专业户 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 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成府发〔2020) 29号文附件所 列标准支付;养殖专业户补偿费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附 表五所列标准支付。

四、其他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4号)发

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 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安 置对象,其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本方案经成都市人民 政府批准之日。

(二)乡镇企业拆迁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成办发〔2003) 15 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表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21号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21号


备注:1.应实行城镇安置人口数及应安置住房人口数最终以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实际应安置人口数确定。

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最终以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实际执行的相关政策及应实行城镇安置人口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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