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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 17 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青羊区蔡铁街道(原文家街道)蔡桥社区3组,七里沟社区3、4、5、6、7、8组,康河街道(原文家街道)乐平社区4、5、7、9组,马厂社区7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 予以公告: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青羊区蔡铁街道(原文家街道)蔡桥社区3组,七里沟社区3、4、5、6、7、8组,康河街道(原文家街道)乐平社区4、5、7、9组,马厂社区7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 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成 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 〔2012〕99号)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 〔2019〕69号)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拟定。本项目征 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 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 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青羊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 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 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涛、杨远超

附件:青羊区蔡铁街道(原文家街道)蔡桥社区3组,七里沟社区3、4、5、6、7、8组,康河街道(原文家街道)乐平社区4、5、7、9组,马厂社区7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 12月10日

附件

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街道(现蔡桥街道)蔡桥社区3组、七里沟社区3、4、5、 6、7、8组、(现康河街道)乐平社区4、5、7、9组、马厂社区7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7号) 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 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 7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 于公布实施五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成府发〔2020) 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 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 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 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 障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 31 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标准及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 规定,从其规定。

一、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成府发〔2020) 26号文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 合地价标准为8.5万元/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暂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8倍计算为6.8万 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的综合标准计算,其中40%用作土地补偿 费,60%用作安置补助费(详见附表)。(本次征地实施时如遇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新规公布,从其新 规。)

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318人应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按照成办函(2019) 69号、成府发〔2009) 31号文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 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 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共有381人安置住房。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成 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国土发(2001) 7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 15号) 的有关规定,釆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 之一。

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 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货币化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 式和标准按成办发(2003) 15号、成国土发〔2001) 7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成办发(2003) 1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现(建)房位置:幸福里安置小区[位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0年第七批乡镇建设用 地的批复》(川府土( 2011 ) 17号)征地范围内]o

三、 青苗附着物补偿、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养殖、种植专业户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成 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 29号)文附件所 列标准支付;养殖专业户补偿费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

四、 其他

(一) 《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7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 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人员安置和住 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本方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之0o

(二) 乡镇企业拆迁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成办发〔2003) 1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表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 17 号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 17 号


备注:

1. 应实行城镇安苴人口数及应安置住房人口数最终以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实际应安置人口数确定。

2. 征地补偿安枝费用最终以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实际执行的相关政策及应实行城镇人口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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