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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社区换届公告,业委会产生办法细则的通知

刘育初律师

刘育初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百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善于从多个角度研究问题,分析处理疑难案件,实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社区换届公告,业委会产生办法细则的通知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业委会成立新规,小区业委会公示的法律规定,业委会决议有效的条件,业委会成员要求,业委会新规 -法律知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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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社区换届公告,业委会产生办法细则的通知

一、业委会产生办法细则的通知

关于城市之心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公告和报名通知

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换届小组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符合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处刑罚正在执行、执行完毕未满五年或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者投资入股的;

(七)违反约定拒缴物业费,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拒不执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违反《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情形之一的;

(十一)拒不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不签署“竞职履职辞职承诺书”和“选举纪律承诺书”或违反竞职选举纪律的;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情形。

鼓励业主中的中共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以及具有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长的业主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发挥先锋模范和专长作用。

三、采用下列办法产生候选人:

本次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共计产生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1-3人(不超过正式委员的50%)。候选人产生遵循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同步接收业主联名推荐产生预备候选人,在资格审查通过且人数超过目标人数(11人),采用组织推荐方式产生正式候选人。

1、如报名人数不足或资格审查后预备候选人不足(即不足8人),可由社区、换届筹备组推荐方式产生。

2、如报名人员经资格审查后人数超过目标人数的(超过11人),根据党建引领基本要求将由街道、社区和筹备组共同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推选,原则上中共党员人数不低于50%。

现就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报名等内容特此公告7日(即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7日17时)。请有意参加业主委员会报名的业主,于 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1日17时,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明至小区10幢物业服务中心前台(每日8:30-16:30)领取报名表并投入物业前台报名箱(请将产权资料复印件一并递交),如对公告有异议我们将另行通知和调整。

第三方会务联系电话:13587292557

附件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

附件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城市之心业主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附件一、城市之心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

(请务必字迹清楚、填写完整) 编号:

姓 名

性 别

一寸

免冠

近照

出生年月

年 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职 业

手机号码

工作单位

房屋的所有权证明类型

(请勾选)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的相关证明

专有部分座落

幢 单元 室

专有部分面积

M

2

有无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个人简历:(可另附纸)

履职承诺:

签 名: 年 月 日

资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1.此表(除资格审核意见)须由本人填写。2.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2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等;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关于房屋权属确认的法律文书;4房屋权属继承或者受遗赠的公证书。

附件二、城市之心第六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根据换届筹备组制定《关于城市之心业主委员会选举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公告和报名通知》中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我们联名推荐如下业主参选业委会候选人。具体名单如下:

被推荐者名单(如“张三”推荐“李四”,如下表格填写“李四”的信息):

所在专有部分座落

被推荐业主姓名

物业类型

推荐理由:

特此联名 名业主推荐!

推荐人(如“张三”推荐“李四”,如下请填写“张三”的信息):

专有部分座落: 姓名: 联系方式:

专有部分座落: 姓名: 联系方式:

专有部分座落: 姓名: 联系方式:

专有部分座落: 姓名: 联系方式:

专有部分座落: 姓名: 联系方式:

表格提交日期: 2022年 月 日

二、业委会成员要求

法律分析:

按现行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与会业主投票权数及人数均超过全体半数的,会议有效;

与会业主投票权数及人数均过半数同意的,一般决议有效,重大决议则需与会业主投票权数及人数均超过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三、业委会成立新规

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具体流程如下:

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

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

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小区业委会公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五、业委会决议有效的条件

法律分析:

按现行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与会业主投票权数及人数均超过全体半数的,会议有效;

与会业主投票权数及人数均过半数同意的,一般决议有效,重大决议则需与会业主投票权数及人数均超过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六、业委会新规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业委会成员要求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丰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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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社区换届公告,业委会决议有效的条件

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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