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
1、首先准备好向业主宣布的主题资料,议标的所有资料,由管理处经理和综合服务部主管拟稿,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打印存档
2、其次准备要发给业主的资料,在参会的业主代表固定人数内多备出一到两份,留以备用并装档案袋,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发言稿和要讨论主题的中心思想等。
3、以上两项为会议重要文件需在开会的前一天准备齐全后,由档案管理员发给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审阅、批示、并监督公司在当天内把所有资料把所有审阅后的资料转发回服务处。
4、认真选拔区域内的业主代表,一般选出参加出席人数的两倍作为候选,以免业主临时有事或没有时间参加的,可从候选人中选拔业主代表。
选拔业主代表和通知业主参加会议具体工作由区域房管员负责,管理处领导给予协助,在会议的前一天撬定业主参加会议人数,并向公司做汇报等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法律分析:
1、首先准备好向业主宣布的主题资料,议标的所有资料,由管理处经理和综合服务部主管拟稿,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打印存档
2、其次准备要发给业主的资料,在参会的业主代表固定人数内多备出一到两份,留以备用并装档案袋,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发言稿和要讨论主题的中心思想等。
3、以上两项为会议重要文件需在开会的前一天准备齐全后,由档案管理员发给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审阅、批示、并监督公司在当天内把所有资料把所有审阅后的资料转发回服务处。
4、认真选拔区域内的业主代表,一般选出参加出席人数的两倍作为候选,以免业主临时有事或没有时间参加的,可从候选人中选拔业主代表。
选拔业主代表和通知业主参加会议具体工作由区域房管员负责,管理处领导给予协助,在会议的前一天撬定业主参加会议人数,并向公司做汇报等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2、人数为5至11人;
3、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
4、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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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06年武进拆迁方案,召开业主大会的流程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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