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若债权走了信托,当信托受托人出现破产等情形时,应依法处理信托事务,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意味着,即使信托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被纳入其破产清算范围,从而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 二、受托人职责终止与新受托人的选任
1.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辞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新受托人的选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信托的处理
1. **监督与报告**: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若债权已通过信托方式设立,债权人(或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应持续监督信托受托人的工作,确保其勤勉尽责、公正对待所有债权人。同时,可以要求受托人定期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情况,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2. **受托人破产时的处理**:
若信托受托人破产,其职责将按照《信托法》的规定终止。此时,应依照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选任新受托人。新受托人将承继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继续管理信托财产并执行重整计划。
3. **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在整个破产重整和信托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这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监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在受托人破产时,及时选任新受托人以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由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财产。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分析:
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由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财产。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分析:
破产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同意的。
因为重整计划是对企业财务债务等各方面的重新安排,涉及到企业债权人、职工以及出资人等各方的利益。
根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整计划必须经过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同意才能执行。
此外,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各方关注的利益点是不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不可能通过统一的表决形式进行,而是需要分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分析:
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由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财产。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分析: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
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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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东海拆迁计划,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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