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法律分析:稳步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和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流转,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律师分析:
稳步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和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流转,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2023土地流转新政策具体如下:
1、加快土地确权;
2、规范土地流转;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7、推进城镇化建设。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流转的要点是:
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
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公有制与市场的深度融合,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综上所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分析:
稳步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和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流转,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分析:
稳步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和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流转,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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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和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流转,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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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通海县房屋拆迁补偿,通海县土地流转政策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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