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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占用补偿标准,占用草场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草地占用补偿标准,占用草场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破坏草场怎么处理怎么赔偿,草地征占用补偿标准,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草场征地补偿新标准,草地永久征用补偿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草地占用补偿标准,占用草场补偿标准

草地占用补偿标准,占用草场补偿标准

一、占用草场补偿标准

占用草场补偿标准因土地类型和使用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占用草场的补偿标准会考虑草场的原用途、产值、区位等因素。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至1.76万元,具体根据土地等级和地区差异而定。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至2.64万元,同样根据土地等级和地区差异而定。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至4.4万元,为最高补偿标准,因菜地产值相对较高。

对于草场,如果属于耕地类别,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但需注意,草场的具体补偿金额还需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补偿政策以及草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对于非耕地类型的草场,如林地、荒地等,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这些土地的补偿金额会相对较低,但也会受到土地原用途、产值和区位等因素的影响。具体补偿标准需参照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除了土地补偿费外,还可能涉及到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也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总的来说,占用草场的补偿标准因地区、土地类型和使用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具体操作中,需参照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并结合草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

二、草场征地补偿新标准

法律分析: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破坏草场怎么处理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草地征占用补偿标准

一、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耕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二)征收基本农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二、国有草原征收是否属于土地征收

国草地使用权不属于征收,而是属于提前回收,回收国有草地使用权的,要对使用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五、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

一、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耕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二)征收基本农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二、国有草原征收是否属于土地征收

国草地使用权不属于征收,而是属于提前回收,回收国有草地使用权的,要对使用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六、草地永久征用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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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草地占用补偿标准,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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