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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宅基地腾退赔偿,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是什么意思

高志鹏律师

高志鹏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摘要:本文介绍非宅基地腾退赔偿,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宅基地腾退是什么意思,昌平区集体土地非宅腾退政策是什么?,如何认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的腾退以及本村集体土地腾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非宅腾退是拆迁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非宅基地腾退赔偿,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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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宅基地腾退赔偿,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是什么意思

一、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是政府采购集体土地之后将地上物进行的退出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腾退是指那些在村、乡镇主导下,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将房屋、土地收回的情形。

收回的土地可能用于商业建设,也可能用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农村宅基地腾退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昌平区集体土地非宅腾退政策是:

1、在当市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四、昌平区集体土地非宅腾退政策是什么?

腾退”拆迁方式的合法性分析

1、村民会议不能决定腾退

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腾退均声称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在论决定方可办理: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第

(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

(九)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各村集体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本村的腾退涉及宅基地的使用、及补偿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委会无权实施腾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可见村委会并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3、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受处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即村集体以村民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违法拆迁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从以上规定均可见得村集体并非是法定的土地征收主体,也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以村委会的决议进行集体土地的拆迁也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

所以,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都无权组织和实施腾退,故而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自行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如何认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的腾退以及本村集体土地腾退

腾退”拆迁方式的合法性分析

1、村民会议不能决定腾退

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腾退均声称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在论决定方可办理: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第

(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

(九)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各村集体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本村的腾退涉及宅基地的使用、及补偿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委会无权实施腾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可见村委会并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3、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受处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即村集体以村民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违法拆迁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从以上规定均可见得村集体并非是法定的土地征收主体,也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以村委会的决议进行集体土地的拆迁也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

所以,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都无权组织和实施腾退,故而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自行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非宅腾退是拆迁吗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腾退是指那些在村、乡镇主导下,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将房屋、土地收回的情形。

收回的土地可能用于商业建设,也可能用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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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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