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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拆迁户口本影响,办低保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吗?

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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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摘要:本文介绍无锡拆迁户口本影响,办低保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吗?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家人有低保但不在一个户口,夫妻户口不在一起低保还查吗,低保家庭不在一个户口本,低保户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子女,低保户子女不在一个户口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无锡拆迁户口本影响,办低保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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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拆迁户口本影响,办低保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吗?

一、办低保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吗?

可以。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可以办理低保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低保是以法定户口本为单位进行申请的。 低保申请的基本单位: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低保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的。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如果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将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家庭进行低保申请。 低保申请的条件: 持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居住在农村村组且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这是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条件。对于城市居民,则需持有非农业户口并满足相关条件。 家庭成员的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这一标准具体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夫妻双方户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未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在同一户口本上。因此,夫妻双方的户口可以分开,这并不影响低保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低保申请是以户口本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夫妻双方应各自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可以办理低保的,但需各自在其户口所在地按照相关条件和流程进行申请。

二、低保户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子女

家人有低保但不在一个户口不享受低保政策。

低保以法定户口本为单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法律上就不是同一户,就不享受低保政策。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家人有低保但不在一个户口不享受低保政策。

低保以法定户口本为单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法律上就不是同一户,就不享受低保政策。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书面申请书。

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人有低保但不在一个户口

法律分析:

要看情况。

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情况下,只有满足条件一方才可以申请办理低保。

低保申请是以家庭未单位,根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来判断该家庭是否满足申请低保的,若夫妻没有在同一户口上面,那么只有符合低保条件的一方才可以享受低保,另一方是不能享受的。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夫妻户口不在一起低保还查吗

法律分析:

按规定一个人享受低保的必须查不在一个户本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和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因此必须查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五、低保家庭不在一个户口本

法律分析:

按规定一个人享受低保的必须查不在一个户本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和银行账户存款情况,因此必须查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六、低保户子女不在一个户口

家人有低保但不在一个户口不享受低保政策。

低保以法定户口本为单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法律上就不是同一户,就不享受低保政策。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家人有低保但不在一个户口不享受低保政策。

低保以法定户口本为单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法律上就不是同一户,就不享受低保政策。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书面申请书。

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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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无锡拆迁户口本影响,低保家庭不在一个户口本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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