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细致、诚信、专业、专注、责任”的原则,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司法在社会公平中的保障作用。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严谨、高效的案件调查取证、复议、诉讼、谈判维权体系。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份,数量累计达1500件以上,凭借着专业的法律能力,诉讼策略和团队的集体智慧,为无数维权人解决了征收、拆迁等民商事纠纷中疑难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设计公司诉称:某开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某设计公司承包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某设计公司依约履行合同,项目现已竣工,但某开发公司拖欠部分设计费未付。故请求判令某开发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99700元。
某开发公司辩称,某设计公司至今未开具设计费199700元的对应发票,未达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费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开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含税价1997000元,某开发公司付款前,某设计公司应提交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某开发公司可以暂缓支付设计费而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某设计公司完成设计等工作,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另某设计公司已提交金额为1797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开发公司亦已支付该部分设计费,尚欠设计费199700元未付。
{"ctype":2,"value":"8601a18b87d6277fe12482a43a381f30e924fc7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601a18b87d6277fe12482a43a381f30e924fc7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一审法院判决:某开发公司支付某设计公司设计费199700元,付款前某设计公司须先向某开发公司开具金额为1997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设计公司已按约完成设计等工作,案涉工程项目亦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某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尾款199700元。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前某设计公司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开发公司要求某设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款,系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具有正当性。但在诉讼中,某设计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判决某设计公司在向某开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由某开发公司支付某设计公司设计费。
{"ctype":2,"value":"a08b87d6277f9e2f8703ad940d30e924b899f37c","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08b87d6277f9e2f8703ad940d30e924b899f37c?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anghaijzgcls.com
法律分析:
目前先票后款并没有法律依据,它仅仅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
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一、“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卖方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方;2、买方通知卖方结账,卖方便将全额发票送至买方,买方工作人员却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方次日来取款,或者以银行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
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
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然而,买方却迟迟不予付款,无奈之下,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买方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便是卖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卖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
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
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账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
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方)年月日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四、发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对方出具。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然而,在现实中,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
总而言之,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面文字进行相关约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法律分析:
目前先票后款并没有法律依据,它仅仅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法律分析:
目前先票后款并没有法律依据,它仅仅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法律分析:
目前先票后款并没有法律依据,它仅仅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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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拆迁补偿经费谁出,先票后款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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