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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高铁拆迁补偿标准,国家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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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高铁拆迁补偿标准,国家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广东惠州高铁拆迁补偿标准,国家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一、国家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国家高铁占地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4)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

(5)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6)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高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铁路征地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

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

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

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以下综合价补偿:

砖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砖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

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为:

13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

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

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具体标准为:

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

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

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

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各方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

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三、修建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高铁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1、高速高铁建设项目应该通过政府主导的征收形式开展,村委会、开发商主导的协议搬迁、腾退一般都是有问题的。

2、这类项目通常会涉及先行用地,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开始实施。

3、修高速路、建高铁征收的补偿标准、方式等都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修高速路、建高铁征收农民土地,与其他征地项目没有太大差别,不会高也不会低。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类项目通常会涉及先行用地,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开始实施。

与其他征地项目没有太大差别,不会高也不会低。

五、高铁占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1、高速高铁建设项目应该通过政府主导的征收形式开展,村委会、开发商主导的协议搬迁、腾退一般都是有问题的。

2、这类项目通常会涉及先行用地,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开始实施。

3、修高速路、建高铁征收的补偿标准、方式等都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修高速路、建高铁征收农民土地,与其他征地项目没有太大差别,不会高也不会低。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类项目通常会涉及先行用地,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开始实施。

与其他征地项目没有太大差别,不会高也不会低。

六、高铁占地补偿标准

铁路征地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350元/亩,安置补助费18650元/亩。

城市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内在建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

(二)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

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三)青苗补偿费:

1100元/亩。

(四)砍移树木补偿费:

1.砍移成片果树补偿费为6000-18000元/亩。

2.砍移园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拆迁补偿费:

1.房屋(含窑洞)拆迁按以下综合价补偿:

砖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砖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

另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按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2.其他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3.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铁路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综合单价为:

13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土地复垦费等)。

2.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

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施工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

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七)耕地开垦费: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具体标准为:

水浇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八)林地有关补偿标准:铁路建设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

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

征收退耕还林地补偿标准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补偿(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木管理费)为:

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含退耕还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各方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

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

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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